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16:47
假如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有行政胶葛的,归于详细行政行为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行政抗诉请求书范文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请求人:XXX,性别,地址被请求机关:XX市司法局,地址。
请求事项:请求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决书(2008)下行初字第27号、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决,特请求XX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现实与理由:
请求人向XX市司法局投诉律师XX违法违纪行为,在承受托付后,不仔细实行责任,危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XX市司法局查询处理XX,并依法补偿丢失。
XX市司法局接纳投诉资料后,没有依据《律师和律师业务所违法行为处分方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分程序规则》实行法定责任。2008年7月21日,请求人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实行法定责任,作出处分XX的决议。
本案经过立案检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被告没有依法实行法定责任现实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展开了查询作业,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子资料。但在被告所供给依据清单及相应依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依法调取五联所有关资料的现实依据和法令依据。
2、被告所供给“依据”违法。
被告所供给“依据”1、4、5、6、7、8都是从XX市律师协会中获取,系违法。请求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请求人的信赖,继而向被告投诉XX的违法违纪行为。因而被告不存在法令上所规则的托付律师协会查询行为,由于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该予以逃避。可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依据,都是XX市律师协会的创作。这些所谓“依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能够切当地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实行法定责任现实清楚。
3、被告没有向法庭供给请求人《投诉书》及相应依据。
请求人向被告供给了《投诉书》及相应依据资料,投诉XX了违法违纪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供给《非诉讼业务托付署理合同》、《托付署理合同》之外,并没有供给《投诉书》及相应依据资料,被告藏匿请求人《投诉书》及相应依据资料的意图是什么?由于法庭开庭审理后没有依法对依据进行确定,法庭对现实的判别显然有了过错。
4、被投诉人人XX违法违纪现实清楚。
1)违法违规律师XX供给无法实行“非诉业务托付署理合同”托付事项,诈骗请求人交给律师署理费。
2)违法违规律师XX承受托付后,没有依法查询搜集依据;封存住院病历资料。
3)违法违规律师XX承受托付后,成心减缩请求人受危害现实。
4)违法违规律师XX承受托付后,不依法核算补偿标的,成心危害请求人的合法利益(依法核算标的60多万,被减缩成5万多)
5)违法违规律师XX承受托付后,成心藏匿请求人供给的重要原始依据。
依据《律师和律师业务所违法行为处分方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则:承受托付后,不仔细实行责任,给托付人形成丢失的;第十二项规则:承受托付后,成心危害托付人的利益……;归于《律师法》(原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则的“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律师法》以及本方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原审法院违背法令规则,对依据不作出现实确定。
被告XX市司法局《答辩状》与其所供给依据不符,所供给的大部分依据,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缺少现实依据和法令依据。原审法院在揭露开庭审理后,竟然不对依据作出确定。
原审法院裁决及庭审笔录证明原审法院没有对依据作出确定
三、原审法院违背程序,对被告没有依法实行法定责任现实作出确定。
被告即没有供给投诉后的挂号依据,也没有依据《XX市律师、律师业务所投诉档案和不良行为档案管理方法》供给被投诉人XX投诉档案以及依据以上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所相应法令、程序规则应实行责任的现实依据及法令依据。被告没有供给对被投诉人XX依法受理立案查询并作出具有现实依据和法令依据的处理意见。原审法院应依据现实确定被告没有依法实行法定责任。
四、本案不存在超越诉讼时效。
本案现已经过立案合议庭检查,不存在超越诉讼时效问题。原审法院不检查XX市司法局的违法行为,反而以“超越诉讼时效”掠夺请求人的合法诉权。
被告没有依据证明其依法实行了法定责任,就不存在超越诉讼时效的现实。法令上对不实行法定责任作出了60日后就能够申述的起算时刻,但没有作出不实行法定责任的诉讼约束时效。这项立法的意图便是保护公民的监督权、控告权、请求权、诉讼权等公民权利。
五、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自动追加第三人。
本案原告是投诉人,被投诉人XX.司法行政机关为监管机关,所行使职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XX及律师业务所。被告是否依法实行法定责任,经法定程序向XX地点律师业务所进行查询取证,都跟XX及XX五联律师所相关。原审法院追加第三人,才干更清楚地查明案子现实,才有或许最大极限地确保司法程序公平,对案子作出正确的裁判。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自动追加第三人,阐明原审法院对被告没有依法实行法定责任的现实十分清楚。
此呈
VV人民检察院
抗诉请求人:
请求日期:
请求人:XXX,性别,地址被请求机关:XX市司法局,地址。
请求事项:请求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决书(2008)下行初字第27号、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决,特请求XX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现实与理由:
请求人向XX市司法局投诉律师XX违法违纪行为,在承受托付后,不仔细实行责任,危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XX市司法局查询处理XX,并依法补偿丢失。
XX市司法局接纳投诉资料后,没有依据《律师和律师业务所违法行为处分方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分程序规则》实行法定责任。2008年7月21日,请求人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实行法定责任,作出处分XX的决议。
本案经过立案检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被告没有依法实行法定责任现实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展开了查询作业,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子资料。但在被告所供给依据清单及相应依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依法调取五联所有关资料的现实依据和法令依据。
2、被告所供给“依据”违法。
被告所供给“依据”1、4、5、6、7、8都是从XX市律师协会中获取,系违法。请求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请求人的信赖,继而向被告投诉XX的违法违纪行为。因而被告不存在法令上所规则的托付律师协会查询行为,由于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该予以逃避。可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依据,都是XX市律师协会的创作。这些所谓“依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能够切当地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实行法定责任现实清楚。
3、被告没有向法庭供给请求人《投诉书》及相应依据。
请求人向被告供给了《投诉书》及相应依据资料,投诉XX了违法违纪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供给《非诉讼业务托付署理合同》、《托付署理合同》之外,并没有供给《投诉书》及相应依据资料,被告藏匿请求人《投诉书》及相应依据资料的意图是什么?由于法庭开庭审理后没有依法对依据进行确定,法庭对现实的判别显然有了过错。
4、被投诉人人XX违法违纪现实清楚。
1)违法违规律师XX供给无法实行“非诉业务托付署理合同”托付事项,诈骗请求人交给律师署理费。
2)违法违规律师XX承受托付后,没有依法查询搜集依据;封存住院病历资料。
3)违法违规律师XX承受托付后,成心减缩请求人受危害现实。
4)违法违规律师XX承受托付后,不依法核算补偿标的,成心危害请求人的合法利益(依法核算标的60多万,被减缩成5万多)
5)违法违规律师XX承受托付后,成心藏匿请求人供给的重要原始依据。
依据《律师和律师业务所违法行为处分方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则:承受托付后,不仔细实行责任,给托付人形成丢失的;第十二项规则:承受托付后,成心危害托付人的利益……;归于《律师法》(原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则的“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律师法》以及本方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原审法院违背法令规则,对依据不作出现实确定。
被告XX市司法局《答辩状》与其所供给依据不符,所供给的大部分依据,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缺少现实依据和法令依据。原审法院在揭露开庭审理后,竟然不对依据作出确定。
原审法院裁决及庭审笔录证明原审法院没有对依据作出确定
三、原审法院违背程序,对被告没有依法实行法定责任现实作出确定。
被告即没有供给投诉后的挂号依据,也没有依据《XX市律师、律师业务所投诉档案和不良行为档案管理方法》供给被投诉人XX投诉档案以及依据以上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所相应法令、程序规则应实行责任的现实依据及法令依据。被告没有供给对被投诉人XX依法受理立案查询并作出具有现实依据和法令依据的处理意见。原审法院应依据现实确定被告没有依法实行法定责任。
四、本案不存在超越诉讼时效。
本案现已经过立案合议庭检查,不存在超越诉讼时效问题。原审法院不检查XX市司法局的违法行为,反而以“超越诉讼时效”掠夺请求人的合法诉权。
被告没有依据证明其依法实行了法定责任,就不存在超越诉讼时效的现实。法令上对不实行法定责任作出了60日后就能够申述的起算时刻,但没有作出不实行法定责任的诉讼约束时效。这项立法的意图便是保护公民的监督权、控告权、请求权、诉讼权等公民权利。
五、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自动追加第三人。
本案原告是投诉人,被投诉人XX.司法行政机关为监管机关,所行使职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XX及律师业务所。被告是否依法实行法定责任,经法定程序向XX地点律师业务所进行查询取证,都跟XX及XX五联律师所相关。原审法院追加第三人,才干更清楚地查明案子现实,才有或许最大极限地确保司法程序公平,对案子作出正确的裁判。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自动追加第三人,阐明原审法院对被告没有依法实行法定责任的现实十分清楚。
此呈
VV人民检察院
抗诉请求人:
请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