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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00:27

为了推动青海国有企业结构调整作业顺利进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分《关于依法破产国有企业员工免除劳作联系施行经济补偿和劳作保证有关问题的定见》(青政办[2003]27号)文件,以妥善安顿破产企业员工,保证其基本日子。
依据《定见》精力,国有企业施行依法破产,与原企业免除劳作联系的员工,按自己在岗作业年限,每满一年工龄发给相当于一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核算规范为企业正常情况下,员工个人免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薪酬;员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薪酬低于本企业员工月平均薪酬的,按企业员工月平均薪酬的规范付出。作业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规范付出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从破产财物变现收入中付出,破产财物变现收入缺乏付出的,省属企业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提出,经省财务厅、省劳作和社会保证厅、省经贸委一起审阅,由省财务予以补助。收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契合条件的能够享用赋闲稳妥、归入城镇居民最低日子保证。
《定见》就仔细处理破产企业员工工伤稳妥待遇问题,也有明确规则。
依据省经贸委有关部分介绍:《定见》自下发之日起开端施行,《定见》适用范围为2003年2月今后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在此之前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其员工依照省上有关方针进行了安顿的,不再享用《定见》规则的经济补偿金及工伤人员有关待遇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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