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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应该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02:53
指的是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没有清晰劳作的停止时刻,咱们在平常日子中必定或多或少会遇到这方面的问题,那么咱们是不是应该储藏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来维护自己呢?下面,就跟着听讼网小编一起来学习学习吧。
自重新修正的《劳作合同法》新增规则了“无固定期限”的专章规则后,在实务中,此一规则给不少用人单位带来了头疼的问题,假如真的严格地与契合条件的劳作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将会有损于企业的利益;假如不签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则将会被部分满意条件的劳作者过后以此为由请求发作胶葛,可是,何种条件的劳作者可依法享受到与用人单位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其间却大有文章,劳作者也要细心了解法条中的意义,不要届时画蛇添足。
一、劳作者非自己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作业,作业年限应兼并核算。《劳作施行法令》第十条规则,劳作者非因自己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作业的,劳作者在原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兼并核算为新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原用人单位现已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免除、核算付出经济补偿的作业年限时,不再核算劳作者在原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四)》第五条规则,用人单位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归于“劳作者非因自己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作业:
(一)劳作者仍在原作业场所、作业岗位作业,劳作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安排派遣或录用方式对劳作者进行作业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兼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作者作业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相关企业与劳作者轮番缔结劳作合同;(五)其他合理景象。”
二、劳作者在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提出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则,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缔结劳作合同的,除劳作者提出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外,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十一条规则,除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景象外,劳作者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提出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三、用人单位违法停止劳作合同,劳作者可以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或建议用人单位付出赔偿金。
《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则,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劳作者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持续实行;劳作者不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现已不能持续实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则付出赔偿金。
以上便是由听讼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单位不签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内容,期望您能从中学到所需的常识,并能够处理您所遇到的问题,若是在劳作合同方面还有其他的法令疑问,随时联络咱们律师网站上的在线律师进行相关咨询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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