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破产企业财产清算的问题。商业银行破产清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12:32清算是一种法令程序,社团刊出时,有必要进行产业清算。你好,很快乐能够答复你的问题: 我个人以为一般债款人现已不能再次建议权力。我以为你所谓的建议权力即追加分配(fenpei),追加分配(fenpei)是指在破产程序完结今后,关于新发现的归于破产人的可用于破产分配的产业由人民法院按照破产分配计划对没有获得彻底清偿的债款人说进行的弥补分配。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前一年内,触及债款人产业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予以吊销: (一)无偿转让产业的; (二)以显着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买卖的; (三)对没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供给产业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款提早清偿的; (五)抛弃债款的。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前六个月内,债款人有本法第二条榜首款规则的景象,仍对单个债款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予以吊销。可是,单个清偿使债款人产业获益的在外。 第三十三条触及债款人产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躲避债款而藏匿、搬运产业的; (二)虚拟债款或许供认不真实的债款的。 第三十四条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许第三十三条规则的行为而获得的债款人的产业,管理人有权追回。 榜首百二十三条自破产程序按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许榜首百二十条的规则完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债款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产业分配计划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则应当追回的产业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产业的。 有前款规则景象,但产业数量不足以付出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所以追加分配的条件是在破产完结之日起2年内。可是楼主所说的期限现已超过了两年,所以现已失去了法令赋予的权力。 综上,我以为作为一般债款人无法再次建议权力, 期望我的答复对你有用,祝您天天好心境:) 未经清算就自行停止的行为是没有法令效力的,不受法令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