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原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03:13由于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方针不同,破产法对适用重整程序的破产原因需求作扩展的规则。这便是,企业由于运营或许财政发作困难将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也能够适用破产法规则的重整程序。换句话说,企业法人无论是依据现已发作的无力偿债的现实状况,仍是即将发作的无力偿债的现实状况,都能够请求企业重整。所以,重整原因的规模比一般破产原因的规模大。这一概念表现了对企业窘境“早发现,早医治”的思维,契合重整程序解救企业的准则方针。
依据破产法第2条第2款的规则,重整程序可适用于两种景象:一是债款人具有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而且财物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的,或许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而且显着缺少清偿才能的;二是债款人即将呈现破产原因,即有显着损失清偿才能或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