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救济措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23: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制造的交通事端确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由本来的“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改为“路途交通事端确定书”,它的性质发生了改变,由本来的行政行为变成了现在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作为依据来运用就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也就是说当事人的救助途径遭到了很大的约束。交通事端确定书作为依据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效果。尽管法院对有“严峻且有显着瑕疵”的交通事端确定书能够不予采信,可是由于交通事端确定书具有必定的专业性与职权性,法院会因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而对其供给的依据而给予尊重,所以在实际的判例中法院不采信交通事端确定书的状况是很少见的!
当公安交通办理部门对交通事端的现实确定过错与适用法令过错时,必定导致承当职责主体的过错,乃至导致不应承当职责的主体败尽家业,形成严峻的社会不公。
尽管当事人对事端确定书不服能够请求上级主管机关复核,但因二者同属公安部门,有必定的从属联系,有或许会相互庇护,不免导致当事人对复核成果的信赖度下降,影响其独立性与公平性。其次,没有有用的考核制度,更没有有用的办理与监督机制,使事端确定书的公平性遭到质疑。
作为法治国家,任何行政主体都离不开监督,没有监督就有或许发生行政腐败,原“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作为行政行为,当事人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对确保行政机关法令的合法性与公平性起到了必定的监督效果。可是现在的“路途交通事端确定书”作为依据,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是对当事人诉权的约束。怎么最大极限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呢?我以为国家应健全对交通事端确定书不服的救助办法并以法令的方式固定下来。咱们能够建立一个脱离于公安部门办理的组织对公安交通办理部门的事端确定书进行监督,并受理当事人对事端确定书不服的从头判定,以保护法令的公平与公平
当公安交通办理部门对交通事端的现实确定过错与适用法令过错时,必定导致承当职责主体的过错,乃至导致不应承当职责的主体败尽家业,形成严峻的社会不公。
尽管当事人对事端确定书不服能够请求上级主管机关复核,但因二者同属公安部门,有必定的从属联系,有或许会相互庇护,不免导致当事人对复核成果的信赖度下降,影响其独立性与公平性。其次,没有有用的考核制度,更没有有用的办理与监督机制,使事端确定书的公平性遭到质疑。
作为法治国家,任何行政主体都离不开监督,没有监督就有或许发生行政腐败,原“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作为行政行为,当事人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对确保行政机关法令的合法性与公平性起到了必定的监督效果。可是现在的“路途交通事端确定书”作为依据,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是对当事人诉权的约束。怎么最大极限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呢?我以为国家应健全对交通事端确定书不服的救助办法并以法令的方式固定下来。咱们能够建立一个脱离于公安部门办理的组织对公安交通办理部门的事端确定书进行监督,并受理当事人对事端确定书不服的从头判定,以保护法令的公平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