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关系的本质及信托财产独立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22:29[摘要] 本文依据对信任托付联系和信任产业独立性的了解,确认信任联系的托付性根底,缓解信任与托付联系不易区别,长时间存在的为难局势。经过对信任内部和外部联系的剖析,整理信任法律联系。
[关键词] 信任 产业独立 内部联系 外部联系
研讨信任法律联系,提醒信任法律联系的实质,是开展信任法学,完善信任立法,推动信任昌盛的关键地点。笔者将从内部和外部联系的剖析,来讨论与英美法系“两层一切权”相对应的大陆法系信任联系理论。
一、信任联系是托付
许多学者建议信任与托付不同,比方有的学者以为一般来说,“托付”多用于行纪和署理联系中,即一方承受另一方的托付,以自己或托付人的名义,为托付人的利益行事。一切权归受托人一切,利益则由获益人享有。因而,“托付”一词非但没有提醒信任的实质属性,并且混杂了信任与行纪、署理等法律联系的边界,是不科学的。”笔者以为,这种观念值得商讨。
托付联系是署理、行纪、居间和信任相同的根底联系。只是在相同的托付联系下,依据托付权限、外部联系、结果承当等方面的不同,分成了署理、行纪、居间和信任等不同的托付品种。这也便是有的学者建议署理、行纪和居间合同是信任开始的体现形式的底子之地点。比方:我国也存在着与信任相类似的经济活动,如“行纪”事务。我国民法理论界曾长时间以为行纪合同便是信任契约,信任即行纪,这一提法一度成为通说。《合同法》第二十一章规则托付合同,第二十二章规则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规则居间合同,《信任法》第二条规则信任界说,在表述联系时,都在运用托付的概念。
二、信任产业的独立性
依据英美信任法,信任产业具有独立性,处于信任当事人任何一方债权人的追及规模之外。关于托付人、获益人而言,这是显而易见的,托付人、获益人不具有信任产业的一切权,信任产业权在受托人名下,没有理由信任信任产业的价值扩大了托付人或获益人的信誉。
信任联系一经建立,信任产业即从托付人的自有产业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种处于独立状况的产业。关于托付人来说,其一旦将产业交给信任,即失去了对该产业的一切权,不再归于其自有产业。而关于受托人来说,其虽取得了对信任产业的一切权,但这仅是一种名义上的权力,因为其无法享有该产业带来的利益。关于获益人来说,其虽享有获益权,但这又仅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并不是对信任产业的一切权。由此可见,信任联系一经设定,信任产业即出现了一种独立性倾向。这一特点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上都有几近相同的体现:(1)受托人须将信任产业独自办理,不得同自有产业相混杂。(2)托付人、受托人和获益人的债权人都无权对信任产业建议权力。(3)向获益人付出规则的利益后,剩下的信任利益应归入信任产业;办理信任产业的丢失,除受托人渎职外,亦应由信任产业承当。反过来,因为这些法律规则,又进一步强化了信任产业的独立性特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