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上诉案件的审理步骤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09:46就根本进程而言,上诉案子的审理,与第一审案子大体相同。为防止立法上的重复,行政诉讼法仅对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的特别之处作了规则。这些特别之处首要体现在:
(一)审理方法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9条的规则,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子,以为现实清楚的,能够实施书面审理。所谓书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不需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争辩,只依据上诉状、原审檀卷资料和其他书面资料进行审理,就作出判定或裁决的审理方法。就法令规则而言,现在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只要行政诉讼法规则了书面审理这一审理方法。
在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中,适用书面审理方法的条件,有必要是案子现实清楚。假如案子现实不清楚或存有争议,人民法院应开庭审理。《行诉法解说》也明确规则,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确定的现实有争议的,或许第二审人民法院以为原审人民法院确定现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实施书面审理,不允许独任审判,而有必要由合议庭审理;一起,合议庭有必要审理悉数檀卷资料。
(二)审理目标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子,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检查,不受上诉规模的约束。
(三)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第二审行政案子,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定,有特别情况需求延伸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子需求延伸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同意。
第四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违背法令、法规规则,依法对案子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也称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虽与第二审程序相同具有救助效果,但与第二审程序不同,它所针对的目标是已收效的判定、裁决,归于过后救助手法。审判监督程序并非每起行政案子所必经的程序,也不是第二审程序的持续,只要在收效裁判确有过错,需求进行再审时,才干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这一特别程序的存在,意图在于遵循审判作业脚踏实地、有错必纠的准则,及时纠正错案,确保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实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