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00:41
发布部分: 最高公民法院发布文号: 安徽省高级公民法院: 你院11月30日(62)院办字第106号关于现役革新武士婚约问题的请示陈述已收阅。关于你们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前中央公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公民革新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1951年6月30日“关于处理现役革新武士撤销婚约的暂行规则”现在依然有用,公民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当认真履行这项规则。 二、关于婚约的构成问题,咱们赞同你们的定见;但应特别注意首先向武士查询状况。 三、你们在陈述中说到“关于现役武士的爱情目标,也应尽量发动压服和武士稳固开展爱情,假如发动无效,则不该强制。”咱们定见,这点以不作规则为好。 .附: 安徽省高级公民法院关于现役武士婚约问题的请示陈述((62)院办字第106号) 最高公民法院: 最近我省怀远县公民法院请示现役革新武士婚约,是否还予维护,什么样的状况才算构成婚约,两人谈爱情是否就算有了婚约。经查前中央公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公民革新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1951年6月30日婚联字第1号告诉规则:“如现役革新武士与家庭有通讯联系者其订亲的一方提出撤销婚约,须得革新武士的赞同。”咱们以为,依据当时稳固国防、安稳军心的需求,这个规则应当持续履行。至于什么样的状况才算婚约,咱们以为,主要看两边是否都已赞同将树立婚姻联系,假如都已有了这个表明,就应视为订立了婚约;假如仅有爱情联系,两边或一方还没有表明乐意成婚的,则不能视为有了婚约联系。可是,关于现役武士的爱情目标,也应尽量发动压服和武士稳固开展爱情,假如发动无效,则不该强制。 以上定见当否,请予指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