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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属于共同财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0 19:43

导读:对个人婚前产业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获得的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产业问题。这是审判实践中常碰到而新婚姻法又未清晰的难题。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区别对待,应以是否付出劳作为规范,来衡量婚前或婚后产业。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法令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说(二)》第12条规则: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则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践获得或许现已清晰能够获得的产业性收益。
对个人婚前产业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获得的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产业问题。假如婚后未付出任何劳作所得的孳息,应认定为婚前产业;假如婚后付出劳作而得到的孳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产业,婚后所得孳息、增值应区别不同状况处理,对存款利息,未经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后彻底未付出劳作的,应认定为婚前产业。而对婚后付出了劳作的租金、经炒作后增值的股票等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产业。
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共同产业。但对“收益”应怎么了解,法令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则。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存在即得经济利益与预期经济利益之分。即得的经济利益,归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毫无疑问应归于夫妻共同产业。而关于预期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产业切割定见》第15条规则: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没有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一方一切。明显,该定见仅将现已实践获得的经济利益归属与夫妻共同产业,而把预期经济利益扫除在夫妻共同产业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说(二)》第12条规则: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则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践获得或许现已清晰能够获得的产业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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