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典当服务行诉沧州市德珠皮制品有限公司质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08:15原告:沧州市典当服务行。
被告:沧州市德珠皮制品有限公司。
1995年6月27日,沧州市典当服务行、沧州市福新工艺品有限公司签定典当合同。合同约好:沧州市福新工艺品有限公司以自有的红叶牌面包车为质押物在沧州市典当服务行告贷6万元,期限15天。本日,沧州市典当服务行给付沧州市福新工艺品有限公司告贷6万元,一起拘留手续费660元。到期后沧州市福新工艺品有限公司未还款,后经两边洽谈又续当55天。至1995年9月5日续期届满,沧州市福新工艺品有限公司仍不还款,只交给沧州市典当服务行手续费2000元。沧州市典当服务行为屡次催还,沧州市福新工艺品有限公司以暂无钱还为由拖欠。沧州市典当服务行逐向沧州市市郊人民法院申述。称:我行与被告沧州德珠皮制品有限公司签约典当合同,本日我行即履约付被告所告贷。直至续期届满,被告仍欠还本金、手续费合计70480元,恳求被告偿付。
被告沧州市德珠皮制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辩论。
审判
审判简介
沧州市市郊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沧州市福新工艺品有限公司已并入沧州市德珠皮制品有限公司,其债权债务由后者承当。
沧州市市郊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沧州市典当服务行与沧州市福新工艺品有限公司签定的典当合同合法有用,两边应仔细实行。依据《河北省典当服务商行办理暂行办法》的规则,原告沧州市典当服务行展开的是一种质押告贷事务,被告沧州市德珠皮制品有限公司在告贷到期后理应实行还款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则,该院于1996年6月25日判定如下:
被告沧州市德珠皮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沧州市典当服务行告贷6万元,付出手续费18200元(按月利率3.5%核算,自1995年10月5日至1996年6月25日止)。判定收效后十日内给付,逾期按有关法律规则处理。
宣判后,沧州市德珠皮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我公司将自有的红叶牌面包车交被上诉人沧州市典当服务行保存质押,其时该车的评价价格为9万元,折贷份额70%告贷6万元,现在市场价格改变仅值5.5万元。依据《河北省典当服务商行办理暂行办法》规则,被上诉人可将质押物拍卖或据为己有,我公司均无贰言。假如拍卖价款缺乏清偿被上诉人出告贷的本息,我公司也不担任归还缺乏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