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应注意哪些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23:23
劳作裁定是指由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对当事人恳求裁定的劳作争议居中公评与判决。在我国,劳作裁定是劳作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那么恳求劳作裁定应留意哪些事项?下面听讼网小编为咱们进行具体的介绍,欢迎阅览。
恳求劳作裁定应留意哪些事项
一、应留意写好申述书
依据规则,当事人恳求劳作争议裁定时应提交申述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述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包含员工当事人的名字、年纪、性别、工作单位、住址、职务,用人单位的称号、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名字、职务;
2、裁定恳求所依据的现实和理由,申述人应当将自己与被申述人发作争议的原因、进程、期望怎么处理等问题全面、精确、简练地写清;3、依据和证人的名字、住址,供给有关争议状况的各种依据和证人,必须的确充沛;
4、恳求日期。
二、应留意申述期限
依据《劳作法》第82条规则,当事人要求裁定的,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恳求。在规则的时效期内,当事人未提出书面恳求的,时效届满后就不再有恳求权,裁定安排也不再受理。但因不可抗力或许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越60日期限而行使申述权力的,裁定安排能够受理。
三、要向有统辖权的裁定安排提出恳求
依据《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17条 关于“县、市、市辖区裁定委员会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发作的劳作争议”的规则,当事人应当向劳作争议发作地的县(市)、市辖区裁定委员会提出恳求。可是,按规 定应当由设区市的裁定委员会受理的在外。假如发作劳作争议的单位与员工不在同一个裁定委员会统辖区域的,当事人应当向员工当事人一方薪酬联系所在地的裁定 委员会恳求裁定。
四、要按规则的期限实行调解书或判决书承认的责任
一方当事人对收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不实行的,另一方可恳求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常识
能够恳求劳作裁定的争议类型:
(一)企业、个别经济安排、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安排与劳作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树立劳作联系的劳作者之间,因承认劳作联系,缔结、实行、改变、免除和停止劳作合同,工作时间、歇息度假、社会保险、福利、训练以及劳作保护,劳作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许赔偿金等发作的争议;
(二)施行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办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实行聘任合同发作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开除、解雇、辞去职务、离任等免除人事联系以及实行聘任合同发作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开除、解雇、辞去职务、离任等免除人事联系以及实行聘任合同发作的争议;
(五)戎行文职人员聘任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实行聘任合同发作的争议;
(六)法令、法规规则由裁定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总结的材料的全部内容,期望能够协助咱们更好的了解劳作裁定方面的法令常识。假如对上述介绍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也能够拨打听讼网热线电话进行咨询,咱们的专业律师会为您供给优质的服务。
恳求劳作裁定应留意哪些事项
一、应留意写好申述书
依据规则,当事人恳求劳作争议裁定时应提交申述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述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包含员工当事人的名字、年纪、性别、工作单位、住址、职务,用人单位的称号、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名字、职务;
2、裁定恳求所依据的现实和理由,申述人应当将自己与被申述人发作争议的原因、进程、期望怎么处理等问题全面、精确、简练地写清;3、依据和证人的名字、住址,供给有关争议状况的各种依据和证人,必须的确充沛;
4、恳求日期。
二、应留意申述期限
依据《劳作法》第82条规则,当事人要求裁定的,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恳求。在规则的时效期内,当事人未提出书面恳求的,时效届满后就不再有恳求权,裁定安排也不再受理。但因不可抗力或许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越60日期限而行使申述权力的,裁定安排能够受理。
三、要向有统辖权的裁定安排提出恳求
依据《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17条 关于“县、市、市辖区裁定委员会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发作的劳作争议”的规则,当事人应当向劳作争议发作地的县(市)、市辖区裁定委员会提出恳求。可是,按规 定应当由设区市的裁定委员会受理的在外。假如发作劳作争议的单位与员工不在同一个裁定委员会统辖区域的,当事人应当向员工当事人一方薪酬联系所在地的裁定 委员会恳求裁定。
四、要按规则的期限实行调解书或判决书承认的责任
一方当事人对收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不实行的,另一方可恳求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常识
能够恳求劳作裁定的争议类型:
(一)企业、个别经济安排、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安排与劳作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树立劳作联系的劳作者之间,因承认劳作联系,缔结、实行、改变、免除和停止劳作合同,工作时间、歇息度假、社会保险、福利、训练以及劳作保护,劳作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许赔偿金等发作的争议;
(二)施行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办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实行聘任合同发作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开除、解雇、辞去职务、离任等免除人事联系以及实行聘任合同发作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开除、解雇、辞去职务、离任等免除人事联系以及实行聘任合同发作的争议;
(五)戎行文职人员聘任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实行聘任合同发作的争议;
(六)法令、法规规则由裁定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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