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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司法解释(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22:52
掠夺罪的司法解说(二)
依据《掠夺解说》第一条规则,确定“入户掠夺”时,应当留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规模。“户”在这里是指居处,其特征表现为供别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阻隔两个方面,前者为功用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团体宿舍、旅馆宾馆、暂时建立工棚等不该确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假如的确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能够确定为“户”。二是“入户”意图的非法性。进入别人居处须以施行掠夺等违法为意图。掠夺行为尽管发作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施行掠夺等违法为意图进入别人居处,而是在户内暂时起意施行掠夺的,不属于“入户掠夺”。三是暴力或许暴力钳制行为有必要发作在户内。入户施行偷盗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而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胁的,假如暴力或许暴力钳制行为发作在户内,能够确定为“入户掠夺”;假如发作在户外,不能确定为“入户掠夺”。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掠夺”的确定
公共交通东西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色。依据《掠夺解说》第二条规则,“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掠夺”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送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租借车、火车、船舶、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东西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施行的掠夺。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东西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掠夺的,或许在小型租借车上掠夺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掠夺”。
三、关于“屡次掠夺”的确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屡次掠夺”是指掠夺三次以上。
关于“屡次”的确定,应以行为人施行的每一次掠夺行为均已构成违法为条件,归纳考虑违法成心的发生、违法行为施行的时刻、地址等要素,客观剖析、确定。关于行为人依据一个犯意施行违法的,如在同一地址一起对在场的多人施行掠夺的;或依据同一犯意在同一地址施行接连掠夺违法的,如在同一地址接连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掠夺的;或在一次违法中对一栋居民高楼中的几户居民接连施行入户掠夺的,一般应确定为一次违法。
四、关于“带着凶器争夺”的确定
《掠夺解说》第六条规则,“带着凶器争夺”,是指行为人随身带着枪支、爆炸物、控制刀具等国家制止个人带着的器械进行争夺或许为了施行违法而带着其他器械进行争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带着国家制止个人带着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争夺,但有依据证明该器械的确不是为了施行违法预备的,不以掠夺罪科罪;行为人将随身带着凶器有意加以显现、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行为人带着凶器争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而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科罪处分。
五、关于转化掠夺的确定
行为人施行偷盗、欺诈、争夺行为,未到达“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违法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则,以掠夺罪科罪处分;
(1) 偷盗、欺诈、争夺挨近“数额较大”规范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东西上偷盗、欺诈、争夺后在户外或交通东西外施行上述行为的;
(3)运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结果的;
(4)运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六、关于掠夺违法数额的核算
掠夺信用卡后运用、消费的,其实际运用、消费的数额为掠夺数额;掠夺信用卡后未实际运用、消费的,不计数额,依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运用、消费或许实际运用、消费的数额未到达巨大规范的,不适用“掠夺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掠夺其他资产,劫取机动车辆当作违法东西或许逃跑东西运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掠夺数额;为施行掠夺以外的其他违法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掠夺罪和施行的其他违法施行数罪并罚。
掠夺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核算,参照履行《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相关规则。
七、关于掠夺特定资产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目标,施行掠夺的,以掠夺罪科罪;掠夺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掠夺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施行其他违法的,应以掠夺罪与详细施行的其他违法施行数罪并罚。
掠夺赌资、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掠夺罪科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掠夺目标,一般不以掠夺罪科罪处分。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则处分。
为个人运用,以暴力、钳制等手法获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产业的,一般不以掠夺罪科罪处分,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则处理;唆使或许伙同别人采纳暴力、钳制等手法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产业的,能够掠夺罪科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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