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劳务输出活动中的担保纠纷案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07:32天南公司系依法赞同的从事劳务输出及中介服务的公司。刘某结业后,一直在天南公司实习,收取必定的实习酬劳。2007年8月5日,天南公司(甲方)与刘某(乙方)签定了一份赴马来西亚船员协议书,王某作为担保人与天南公司签定了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好,刘某在马来西亚作业期间,若私自改变接收单位或合同期满后不准时回国,则视为违约,担保人王某承当向天南公司付出违约金15万元的连带责任。9月26日,天南公司为刘某办理了出国手续,刘某被安排在马来西亚远轮12号商船上从事海航作业。12月10日刘某无故离岗,至今下落不明。
【不合】本案首要存在以下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刘某与天南公司之间是劳务合同联系,刘某无故脱岗构成违约,法院应受理天南公司的申述。
第二种定见以为王某与天南公司所签定的担保合同不是以债权债务联系为内容且具有必定人身联系,法院不应受理本案。
【分析】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法院应当受理劳务输出活动中的担保胶葛案件。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刘某与天南公司之间是劳务输出合同联系,不是劳作合同联系。劳作合同与劳务合同尽管都具有劳作内容,但有以下差异:劳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劳作者与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在行政人事上存在从属联系,而劳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没有从属联系,是相等的民事主体。刘某结业后一直在天南公司实习,两边不存在劳作联系,因而两边当事人于2007年9月5日签定的是劳务输出合同。
二、本案劳务输出合同担保协议归于确保合同。本案中王某是具有确保才能的合格确保人,确保的债权为劳务输出合同中的附成果条件的违约金且数额确认,确保方法为连带责任,确保协议采用了书面方式,因而该担保协议不只契合确保合同的本质要件,并且也契合方式要件,是有用的确保合同。
三、该担保胶葛归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规模。刘某在作业期间无故离岗,构成违约,应向天南公司承当15万元的违约金,此违约金属相等主体间的财产联系,能够由承当连带责任的担保人王某代偿,因而该担保胶葛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