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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效力及处理劳动争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03:57

《劳作合同法》第十七条榜首款规则:“劳作合同应当具有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称号、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
 (二)劳作者的名字、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许其他有用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作合同期限;
 (四)作业内容和作业地址;
 (五)作业时间和歇息度假;
 (六)劳作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作维护、劳作条件和作业损害防护;
 (九)法令、法规规则应当归入劳作合同的其他事项。”
此项规则即劳作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是,实践中并非一切劳作合同均具有上述悉数必备条款,当短缺部分必备条款时,劳作合同的效能怎么以及怎么处理,不乏争辩,笔者试就这两个问题浅论之。
 一、短缺必备条款劳作合同的效能
 一种观念以为,已然是“必备条款”,望文生义便是劳作合同有必要具有的条款,短缺了这些条款中的一项,即应确认该劳作合同为无效。劳作者得以此为由建议劳作联系存续期间的双倍薪酬。笔者以为,该种定见值得商讨,短缺劳作合同的必备条款并不必定导致劳作合同无效,理由如下:
 (一)从《劳作合同法》自身的系统看,短少必备条款并不必定导致无效。法令的解说不只要看法条文义自身,也要看法令的内涵系统,结合该法条在该部法令中的位置对其意义进行了解。尽管《劳作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则了劳作报酬为劳作合同的必备条款,但一起第十一条规则 “约好劳作报酬不明的,新招用的劳作者的劳作报酬依照团体合同规则的规范履行;没有团体合同或许团体合同未规则的,实施同工同酬。”可见短缺劳作报酬条款并不导致劳作合同无效,而是能够经过其它方法补正。参照此条规则,《劳作合同法》的立法原意并不以为短少第十七条规则的部分必备条款即导致合同无效。
 (二)确认合同无效不利于对劳作者权益的维护。实践中关于劳作合同效能的争议发作时,往往劳作联系现已存续了一段时间,假如仅仅由于劳作合同短缺了某项必备条款即确认其无效,不利于劳作合同存续期间两边权利义务的确认。由于一般状况下劳作合同并非短缺一切的必备条款,而是短缺某一项或许几项,比方某劳作合同短缺劳作报酬和社会保险条款,但其他必备条款均约好清晰,此刻关于劳作条件、作业内容、劳作维护等内容完全能够依照合同约好进行确认。此刻一旦确认劳作合同无效,则上述有关权利义务的确认就由于短少约好而变得复杂,即便终究确认也违反了劳作合同两边的实在志愿。
 (三)劳作者并不能因劳作合同被确认无效而得到双倍薪酬。用人单位向劳作者付出双倍薪酬的依据是《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依据此条规则,榜首,即便劳作合同因短缺必备条款而被确以为无效,也并不能确认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第二,此条的立法原意是催促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不行乱用,仅因两边签定的合同短缺了某项条款即让用人单位承当双倍薪酬的赏罚,不符合公平准则,也不符合《劳作合同法》的立法原意。
 二、对短缺必备条款劳作合同的处理
 已然短缺必备条款并不必定导致劳作合同无效,那么当劳作合同呈现短缺必备条款的时分应怎么处理呢?笔者以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短缺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必备条款
 笔者以为应该区别两种不同状况对待:榜首,假如劳作合同对该二项内容的短缺,致使无法确认劳作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则该合同短少最少的建立要件,应确认该合同没有建立,天然也就无法发作法令效能。第二,假如仅仅短缺其间的部分,比方短少劳作者的住址,而该部分短少不影响对两边当事人身份的确认,则不影响该劳作合同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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