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哪些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13:51
被害人的诉讼权力主要有: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有指控违法的权力。对不立案的决议有权恳求复议;对检察院不申述决议有权恳求复议;对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件、对有依据证明被告人侵略自己人身、财产权力的行为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许检察院不追查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有权直接向法院申述。
3、有权参与法庭审理,行使陈说权、争辩权,有向证人、判定人、被告人提问的权力;有权恳求告诉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恳求从头判定或许勘验。4、有权对应当逃避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判定人和翻译人员恳求逃避。5、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6、假如不服第一审判定,有权恳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有权对收效判定提出申述。7、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有权参与法庭审理,行使陈说权、争辩权,有向证人、判定人、被告人提问的权力;有权恳求告诉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恳求从头判定或许勘验。4、有权对应当逃避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判定人和翻译人员恳求逃避。5、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6、假如不服第一审判定,有权恳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有权对收效判定提出申述。7、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