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取保候审后会怎样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10:42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公诉案子,假如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侦办机关立案侦办今后,是需求将案子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的,人民检察院能够采纳取保候审。那么,检察院取保候审后会怎样走?下面,听讼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检察院取保候审后的,需求检查申述
检查申述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则,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的时分,有必要查明以下内容:
1、违法现实、情节是否清楚,根据是否的确、充沛,违法性质和罪名的确定是否正确。查明违法现实、情节,是正确科罪量刑的条件,查明根据是否的确、充沛,是正确科罪量刑的根据和根底。
在查明违法现实和获得的确、充沛根据的根底上,应当对违法的性质和罪名的确定是否恰当进行辨别。违法的性质与罪名互相联系,密不可分,假如只确定了违法性质,而不确定详细的罪名,性质也难以定准。因为在同一性质的违法中,法令又规则了若干罪名。可见,检查违法性质与检查详细的罪名,应当一起进行。
2、有无遗失罪过和其他应当清查刑事责任的人。人民检察院追诉违法应当客观、全面,因而,在检查申述时要留意检查有无遗失违法嫌疑人的罪过和其他应当清查刑事责任的人。要查清案子的悉数违法现实,就有必要查清违法嫌疑人的悉数罪过,对一起违法案子要抄获一切施行违法的人。例如,在检查偷盗、欺诈、走私案子时,要留意清查销赃犯和庇护、窝藏犯,关于已构成窝赃、销赃罪的,也应对窝赃、销赃者同时提起公诉;在检查未成年人违法案子时,要留意检查有无教唆犯;检查个人违法案子时要留意发现团伙违法活动;检查团伙违法时更应留意检查有无漏诉其他违法成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4年6月15日在《关于当时处理集团违法案子中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回答》中指出:处理一起违法案子特别是集团违法案子,除对其间已逃跑的成员能够另案处理外,必定要把全案现实查清,然后对应当清查刑事责任的同案人,全案申述,全案判处。切不要全案现实还没有查清,就急于杀掉首要分子或主犯,或许把案子离散,分隔处理。这样做,不只或许形成科罪禁绝,量刑失当,并且会形成死无对证,很简单漏掉同案成员的罪过,乃至漏掉罪犯,难以做到依法“从重从快、一扫而光”。在一起违法案子中,还应检查一起违法嫌疑人在一起违法活动中责任的确定是否恰当。
3、是否归于不该清查刑事责任的景象。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清查是人民检察院的责任之一,因而,人民检察院在检查案子时,有必要查明违法嫌疑人有无不该清查刑事责任的景象,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不该清查刑事责任的景象作了清晰的规则。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则: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而遭受物质丢失的,在刑事诉讼进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准则,关于全面清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维护国家、团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为此,人民检察院在检查申述时,首先要检查违法嫌疑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给被害人形成了经济丢失;被害人是否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已提起的,要维护被害人的这项权力,没有提起的,应自动奉告被害人有权提起。其次,还要查明国家、团体产业是否因违法而遭受丢失,假如形成了丢失,人民检察院能够在提起公诉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侦办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检查申述的进程,也是对侦办作业进行法令监督的进程。因而,人民检察院对案子进行检查时,要留意检查侦办人员的侦办活动是否契合法定程序,法令手续是否齐备,特别要查明在讯问违法嫌疑人和问询证人的进程中是否有刑讯逼供和以要挟、诱惑、诈骗以及其他不合法办法搜集根据的状况。一旦发现侦办活动中有违背法令的行为时,应当及时提出纠正定见。构成违法的,应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当地,无妨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检察院取保候审后的,需求检查申述
检查申述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则,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的时分,有必要查明以下内容:
1、违法现实、情节是否清楚,根据是否的确、充沛,违法性质和罪名的确定是否正确。查明违法现实、情节,是正确科罪量刑的条件,查明根据是否的确、充沛,是正确科罪量刑的根据和根底。
在查明违法现实和获得的确、充沛根据的根底上,应当对违法的性质和罪名的确定是否恰当进行辨别。违法的性质与罪名互相联系,密不可分,假如只确定了违法性质,而不确定详细的罪名,性质也难以定准。因为在同一性质的违法中,法令又规则了若干罪名。可见,检查违法性质与检查详细的罪名,应当一起进行。
2、有无遗失罪过和其他应当清查刑事责任的人。人民检察院追诉违法应当客观、全面,因而,在检查申述时要留意检查有无遗失违法嫌疑人的罪过和其他应当清查刑事责任的人。要查清案子的悉数违法现实,就有必要查清违法嫌疑人的悉数罪过,对一起违法案子要抄获一切施行违法的人。例如,在检查偷盗、欺诈、走私案子时,要留意清查销赃犯和庇护、窝藏犯,关于已构成窝赃、销赃罪的,也应对窝赃、销赃者同时提起公诉;在检查未成年人违法案子时,要留意检查有无教唆犯;检查个人违法案子时要留意发现团伙违法活动;检查团伙违法时更应留意检查有无漏诉其他违法成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4年6月15日在《关于当时处理集团违法案子中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回答》中指出:处理一起违法案子特别是集团违法案子,除对其间已逃跑的成员能够另案处理外,必定要把全案现实查清,然后对应当清查刑事责任的同案人,全案申述,全案判处。切不要全案现实还没有查清,就急于杀掉首要分子或主犯,或许把案子离散,分隔处理。这样做,不只或许形成科罪禁绝,量刑失当,并且会形成死无对证,很简单漏掉同案成员的罪过,乃至漏掉罪犯,难以做到依法“从重从快、一扫而光”。在一起违法案子中,还应检查一起违法嫌疑人在一起违法活动中责任的确定是否恰当。
3、是否归于不该清查刑事责任的景象。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清查是人民检察院的责任之一,因而,人民检察院在检查案子时,有必要查明违法嫌疑人有无不该清查刑事责任的景象,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不该清查刑事责任的景象作了清晰的规则。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则: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而遭受物质丢失的,在刑事诉讼进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准则,关于全面清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维护国家、团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为此,人民检察院在检查申述时,首先要检查违法嫌疑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给被害人形成了经济丢失;被害人是否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已提起的,要维护被害人的这项权力,没有提起的,应自动奉告被害人有权提起。其次,还要查明国家、团体产业是否因违法而遭受丢失,假如形成了丢失,人民检察院能够在提起公诉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侦办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检查申述的进程,也是对侦办作业进行法令监督的进程。因而,人民检察院对案子进行检查时,要留意检查侦办人员的侦办活动是否契合法定程序,法令手续是否齐备,特别要查明在讯问违法嫌疑人和问询证人的进程中是否有刑讯逼供和以要挟、诱惑、诈骗以及其他不合法办法搜集根据的状况。一旦发现侦办活动中有违背法令的行为时,应当及时提出纠正定见。构成违法的,应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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