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律师纳税筹划的依据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19:42

跟着税制变革的不断完善,律师的交税问题越来越遭到主管部分和社会的重视。但是查询发现,为躲避交税,有的律师事务所乃至不吝违规虚伪做账,严重影响了本身形象。合理合法地节税是能够的,但必须在不违背国家规则的前提下,经过充分利用本身事务特色科学谋划去完成。
一、律师交税谋划的依据
(一)律师收入及其获得途径
《律师服务收费处理暂行方法》第十条规则:律师为委托人供给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按照规则的收费规范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收据。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所以律师获得收入的开始体现方法是律师所的收入。律师个人收入获得方法随律师在律师所的身份和位置不同而异。按在律师所的身份和位置,律师可分为独资律师、合伙律师、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等。独资律师的个人收入是独资律师所的年度运营所得;合伙律师的个人收入是将合伙制律师所年度运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份额或许事前约好的份额核算出的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雇员律师的个人收入是指律师所发给的薪酬收入和从律师所按规则份额获得的分红收入之和;兼职律师的收入是指按必定方法和份额从律师所获得的分红收入。
(二)律师收入的特色
律师收入具有不确认和不均衡的特色。首要体现为:1、律师不同管帐期间收入距离很大,有的月份高达数万,有的月份则或许“颗粒无收”。这是由律师案源的不确认性、供给法律服务内容及时刻的随机性、案子处理期间的不稳定性等律师职业特色决议的。2、律师间收入的不均衡。它由律师从业时刻长短、事务技术水平凹凸、社会影响力巨细以及案子来历途径不平等要素形成。一般来说,从业时刻越长、事务技术水平越高、社会影响力越大、案子来历途径越广的律师,其收入水平越高,反之收入水平越低。
(三)律师的交税现状
依据有关规则,律师身份不同,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品种和方法也不一样。独资和合伙律师对比“个体工商户的出产、运营所得”应税项目按年度交纳个人所得税;雇员律师要将从律师所按规则份额获得分红收入扣除处理案子开销的费用后的余额与律师所发给的薪酬兼并,按薪酬薪水所得应税项目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从律师所获得的薪酬、薪水性质的所得,律师地点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规则的费用扣除规范,以收入全额(获得分红收入的为扣除处理案子开销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认适用税率核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此外,律师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还随收入来历的不同而异。如雇员律师从律师事务所获得的薪酬和收入分红,按“薪酬、薪水所得”应税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从承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处获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动酬劳所得”应税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付出酬劳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现在,社会尤其是税务部分遍及只重视列律师职业的高收入现象,却忽视了其收入不确认和不均衡的实践状况。税法规则,薪酬、薪水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量累进税率;劳务酬劳所得适用的是20%的份额税率,而且关于一次收入畸高的,能够实施加成征收。可见,应交税所得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相关于薪酬薪水等所得十分均衡的交税人,薪酬薪水和劳务收入所得极不确认和极不均衡的律师职业的税收担负就显着加剧,尤其是在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按月交纳个人所得税方法下体现得更为杰出。为减轻税赋,需求科学谋划律师交税。
二、律师交税谋划的方法
(一)科学拟定薪酬、奖金准则
榜首,薪酬准则。各律师事务所对雇员律师、兼职律师实施的薪酬准则不尽相同,其间契合国家有关规则的首要有两种方法,即固定薪酬加分红收入方法和彻底依据律师的作业效绩提成发放方法。比较而言,固定薪酬加分红收入方法更能使雇员律师、兼职律师薪酬的发放相对均匀些,税赋较轻。彻底依据律师的作业效绩提成发放薪酬的律师所,无妨选用效绩薪酬和预发固定薪酬相结合的发放方法,即平常预发固定薪酬,年度终了时再依据其运营成绩的查核成果确认效绩薪酬。这种薪酬发放方法也能够使雇员律师、兼职律师的税收担负相对下降。
第二,奖金发放准则。年终奖金的发放方法有分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发放和月奖按份额发放三种。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则,律师选用全年一次性发放的节税作用强于分月发放,选用部分作为月奖、其他年终发放的节税作用强于全年一次性发放,选用月奖按份额操控发放的节税作用最好。这是由于,分月发放的奖金需求与每月薪酬薪水兼并,提高了交税基数,增加了薪酬薪水和奖金适用较高税率的或许性;而假如将部分奖金在每月作为月奖发放,下降年终奖的适用税率,一起坚持月收入适用的最高税率不变时,能够获得比全年一次性发放时更低的税负。选用月奖按份额发放,而且月收入(薪酬薪水和月奖金)适用的税率与年终奖金的1/12适用的税率越挨近,可获得越显着的节税作用,当二者持平时节税作用最好,税负最低。
(二)拟定办案成本费用报销准则
在实施超量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低。因而,合法、合理地确认费用是交税谋划的途径之一。现在国家规则的律师办案成本费用报销方法有两种。
榜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获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务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49号)规则: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则的份额对收入分红,律师事务所不担负律师处理案子开销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延聘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红收入扣除处理案子开销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薪酬兼并,按“薪酬、薪水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律师从其分红收入中扣除处理案子开销费用的规范,由各省级当地税务局依据当地律师处理案子费用开销的一般状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红份额及其他相关参阅要素,在律师当月分红收入的30%份额内确认。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告诉》(国税发[2002]123)号规则:对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核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国税发[2000]149号第5条第2款规则的其收入30%以内的处理案子开销费用。
上述两告诉本质上规则了税前办案成本费用报销的方法。榜首种方法可视为律师个人承当法,报销办案成本费用有最高额度30%的约束,实践开销超越30%限额的部分,只能从律师的税后所得扣除或由当事人承当;第二种方法本质是律师所承当法,报销办案成本费用没有最高额度的约束。比较两种方法可知:对办案成本费用超越收入30%的案子,选用律师个人承当法会发作办案成本费用税前不能悉数抵扣,律师虚增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现象,而律师所承当规律不会呈现这种状况。对律师所来说上述扣除方法只能有一个挑选,律师接受的事务所发作的办案费用也不尽相同,需统筹考虑,以挑选税负相对低的计划。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