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女签生子协议 擅引产被诉违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06:44老公一夜风流染上性病,悲伤的妻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索要精力危害补偿。5月11日,经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调停,原、被告两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免除婚姻关系;婚生子随原告陈某日子,被告赵某某承当抚育费,并补偿原告精力危害一千元。 2000年5月,陈某与赵某某成婚,次年6月生一子,夫妻感情一向很好。为了能多赚些钱培育儿子,小俩口将儿子交于家人代养,于2004年3月双双来到浙江温州市打工。9月,思子心切的陈某向公司请了四天假,离别老公便仓促回家探子。 对隐藏在社会角落里的色情服务垂涎已久的赵某某,借妻子不在身边之机,在一美容厅里偷尝了嫖娼的“禁果”。不曾想,风流逍遥了一夜的赵某某为此染上了尖锐湿疣的性病。妻子回来后得知此事,精力上颇感苦楚,以为自己对老公和家庭真情付出,换来的却是老公的虚情假意,从此两人开端分家。
听讼网讯 老公逝世后,已有身孕的王艳和婆家人签定“留后”协议,后王艳私行将小孩引下,被婆家以违约为由诉至法院。今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确定“留后”协议书无效。 2003年3月11日,王艳与林亮经人介绍相识。3月17日,王艳与林亮在县民政局处理成婚登记手续并开端同居日子。2003年9月25日,林亮在搞运送途中不幸车毁人亡,此刻,王艳已怀孕六个多月。为给林亮留下一后人,2003年11月4日,林亮的弟弟林明与王艳签定协议书一份,约好:“一、乙方王艳所生孩子由林明抚育。甲方给付乙方6800元作为养分费补偿,2003年11月4日给付1000元,剩下5800元在王艳生下孩子后由甲方抱养时一次付清。二、该孩子日后的日子、教育等悉数费用悉数由甲方承当,乙方不承当任何费用,甲方一向抚育到该孩子成年……。”协议签定后,王艳收取了林明给付的养分费1000元。 2003年12月3日,王艳在未经林明答应的情况下,私行将小孩引下。林亮的父亲和弟弟林明遂向法院申述,要求被告王艳返还收取的养分费1000元,并付出违约金1760元。 法院经审理以为,为给林亮“留后”所签定的协议书,约束了被告王艳依法享有的生育自在权力,应确定为无效协议,被告由此而获得的养分费1000元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承当违约责任的恳求,法院不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