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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则案例引发的代位权制度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14:57

案情:
1998年末,新淮股份公司经过公开招标,将其新淮铁路支线华能电厂专用线建造工程发包给十四局,承揽方法为十四局包工包料。两边经过洽谈\'约好运用原告的"砼轨枕”签定买卖合同。1999年3月17日,原告与物资公司签定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好物资公司向原告购买10000根砼轨枕,总价款为1100000元,交货时刻为6月中旬,详细时刻电话联络?结算方法为货到付款。合同签定后,于同年年末,原告按约好分几回将价值1002100元货品交付到指定地址。新淮股份公司每次将货款支交给十四局新淮项目部笋十四局新淮项目制支交给物资公司,再由物资公司向原告无锡恒畅付出,或许十四局新淮项目部直藩付出,从1999年12月17日第一次付款至今,共向原告付出540000元,尚余462100元至今未付出。原告屡次向物资公司催款,物资公司均答复未能付清款是因为新淮股份公司未将款拨付十四局新淮项目部,因而十四局新淮项目部无款付出物资公司,致使物资公司不能付款。被告十四局至今欠物资公司90多万元货款,物资公司从未向十四局主张过权力。
一起,新淮股份公司于1999年末更名为江苏省铁路开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开展公司),并与新淮有限公司进行财物置换,新淮有限公司吸收了其新淮铁路的财物,2004年11月18日新淮有限公司被新长公司兼并。十四局新淮项目部系十四局驻淮暂时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
分析:
本案是一例因代位权而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联络本案,值得讨论的问题有两个:
一、从代位权准则看民法的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清晰了代位权准则的基本内容,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务人形成危害的,债务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但该债务专归于本身的在外。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务人的债务为限。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担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说(一)》第十三条的规则,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专归于债务人本身的债务,是指根据抚育联系、抚育联系、奉养联系、承继联系发生的给付恳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危害赔偿恳求权等权力。
就代位权的行使而言,该准则还包含以下内容:1、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务人。只需债务人代位权条件成果,债务人就能够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来行使。因而,与民法上的署理不同。3、债务人有必要经过向法院恳求来行使代位权。即经过诉讼程序,甚至不包含世界裁定和国内裁定程序。4、代位权行使的规模以债务人的债务为限,但专归于债务人本身的在外。5、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担负。债务人之所以行使代位权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从而危害了债务人的利益,只要让债务人承当必要的费用才干表现公正准则。上述内容构成了我国合同法甚至民法债务法上完好的债务人代位权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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