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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10:51

投标人走漏应当保密的情况的行为有:
(1)向别人泄漏已获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称号,数量或许或许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投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投标过程中有关情况的保密性是投标人有必要遵从的行为准则。依据本法第22条规则,现已获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称号、数量等归于应予保密的内容,投标人不得向别人泄漏。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或许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等,也不得向别人泄漏。投标人假如违背本法规则施行了上述行为,即构成违法。
(2)走漏标底。在某些项目的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或许设有标底。
建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现在修建商场发育情况和国情采纳的办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投标投标制的一个具体表现。开标前标底是保密的,任何人不得泄漏标底。标底有必定的起浮规模,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投标人一般将标底作为衡量投标报价的基准,过火高于或许低于标底的报价将被回绝。所以投标人为了尽或许地争夺中标,往往会想方设法地探问标底。
《投标投标法》第22条第2款规则,投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有必要保密。走漏标底的行为当然归于违法行为。
投标人从事上述行为的,应当承当以下法律责任:
(1)正告。
《投标投标法》第52条规则的法律责任而言,正告是指有关的行政监督部分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投标人或许投标单位首要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人施行的一种书面的斥责和劝诫。
(2)能够并处罚款。行为人具有前述违法行为的,有关的行政监督部分能够对其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3)给予处置。处置包含行政处置和纪律处置。行政处置的对象是项目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置的品种包含正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有关行政监督部分能够依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置决议。纪律处置是指有关社会组织对违背其内部规章、准则的成员给予的惩罚性办法。如责任人是党员,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置(正告、开除党籍等);责任人是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协会能够依据实际情况对其给予下降资质等级的处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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