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可分为实体条件、政策条件和程序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23:39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可分为实体条件、方针条件和程序条件。
1.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实体条件包含两个:一是违法嫌疑人的违法现完成已查清,依据的确、充沛;二是依法应当追查刑事责任。
所谓违法现完成已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现完成已查验现实:(1)承认违法嫌疑人施行的行为是违法,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许一般违法行为的现实;(2)承认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许能够革除刑事责任的现实,例如违法嫌疑人的年纪、精力情况等;(3)承认违法嫌疑人施行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违法的现实;(4)承认对违法嫌疑人应当或许能够从轻、减轻或许从重处分的量刑情节的现实。查清上述现实,就契合违法嫌疑人的现完成已查清的条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的规则,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承认违法现完成已查清:(1)归于单一罪过的案子,与科罪量刑有关的现完成已查清,不影响科罪量刑的现实无法查清的;(2)归于数个罪过的案子,部分罪过现已查清并契合申述条件,其他罪过无法查清的;(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的去向,但有其他依据足以对被告人科罪量刑的;(4)言词依据中首要情节共同,只要单个情节不共同且不影响科罪的。
依据的确、充沛,是指指控的违法现实都有相应的依据予以证明,且依据之间、依据与案子现实之间不存在对立,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2.提起公诉的程序条件。依据法律规则和诉讼的实际需要,提起公诉有必要具有两项程序条件:(1)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子具有管辖权;(2)被告人在案。
3.提起公诉的方针条件。提起公诉的方针条件是完成公诉单个化的要求。当违法情节细微、依法能够申述也能够不申述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遵循国家的刑事方针,归纳考虑违法的性质、情节、结果、被害人情绪及社会影响等要素。假如以为提起公诉更契合公共利益,即应提起公诉;反之,应当不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