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07:03
公司上市不易,关于上市公司而言,利益是遭到维护的,那些背约危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人员就应当遭到相应的赏罚,首要就需要对罪过进行确定,那么,背约危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确定条件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一)背约危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罪与非罪的边界
正确确定背约危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有必要划清其与一般违法行为的边界,在确定中,应该留意以下三点:
榜首、因为经济活动中存在必定危险的客观使然,若行为主体所施行的行为是在法规、规章规则的规模之内,且行为人既没有乱用权力,也没有违反忠诚责任,形成了必定的产业损失,就不能构本钱罪。若上市公司为追求高赢利授权由行为人处理相关业务,而自愿甘冒高危险,则行为人为其处理危险业务,即便已超出一般依法之业务处理规模,亦因自己赞同,而可阻却违法。
第二、本罪归于成果犯,即只要行为主体施行背约行为致使公司产业遭受严重损失,施行其他行为及时弥补,并没有使整体产业削减,都不成立本罪。第三、假如依据案子现实,确属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的,没有对上市公司形成严重产业损失的。应依据刑法13条的规则,不以违法论处,而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许实践操控人,指派上市公司高管施行背约行为该怎么科罪处分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第二款规则:“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许实践操控人,指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施行前款行为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虽然该款未清晰阐明“按照前款的规则科罪量刑”,可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许实践操控人,指派上市公司高管施行背约行为的,实践上是本罪的唆使犯。因为我国刑法没有独立的唆使罪,而应依据所唆使的详细违法内容定性,所以直接以本罪论处,而不需要另订罪名。
(一)背约危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罪与非罪的边界
正确确定背约危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有必要划清其与一般违法行为的边界,在确定中,应该留意以下三点:
榜首、因为经济活动中存在必定危险的客观使然,若行为主体所施行的行为是在法规、规章规则的规模之内,且行为人既没有乱用权力,也没有违反忠诚责任,形成了必定的产业损失,就不能构本钱罪。若上市公司为追求高赢利授权由行为人处理相关业务,而自愿甘冒高危险,则行为人为其处理危险业务,即便已超出一般依法之业务处理规模,亦因自己赞同,而可阻却违法。
第二、本罪归于成果犯,即只要行为主体施行背约行为致使公司产业遭受严重损失,施行其他行为及时弥补,并没有使整体产业削减,都不成立本罪。第三、假如依据案子现实,确属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的,没有对上市公司形成严重产业损失的。应依据刑法13条的规则,不以违法论处,而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许实践操控人,指派上市公司高管施行背约行为该怎么科罪处分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第二款规则:“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许实践操控人,指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施行前款行为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虽然该款未清晰阐明“按照前款的规则科罪量刑”,可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许实践操控人,指派上市公司高管施行背约行为的,实践上是本罪的唆使犯。因为我国刑法没有独立的唆使罪,而应依据所唆使的详细违法内容定性,所以直接以本罪论处,而不需要另订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