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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08:42
依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则,主债款消除、典当权完成、债款人抛弃典当权以及典当产业灭失的,典当权消除。那么,在上述任何一种景象都没有发作的情况下,典当权应当一向存续下去仍是应当有必定的存续期间呢?这是本法要处理的问题。
本法起草过程中,比较共同的定见是应当规则典当权的存续期间,但就怎么规则典当权存续期间的问题,存在不同定见。现就其间四种首要定见作一介绍:
第一种定见以为,典当权所担保的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典当权人在两年内不行使典当权的,典当权应当消除。理由是:主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债款并没有消除,而仅仅债款人失掉了胜诉权,因为主债款的存在,其典当权也附随存在。但假如典当权一向存在,或许会因为典当权人长时间怠于行使典当权,不利于发挥典当产业的经济功效,阻止经济的开展,因而再给典当权人两年的行使期间,两年内不行使的,典当权消除,是比较合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问题拟定的司法解释也是这样规则的。有的以为两年期间较短,不利于维护典当权人的利益,主张改为五年。
第二种定见以为,担保物权因其担保的主债款实行期间届满后四年内不行使而消除,理由是:将典当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款的诉讼时效挂钩。因为诉讼时效有间断、间断的景象。或许会使担保物权长时间存在,加剧了典当人的担负,也不利于法律关系的安稳和商场买卖,规则四年的除斥期间,能够处理这一问题。
第三种定见以为,应当在担保物权一般规则一章中规则,主债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未行使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除。这样规则能够将典当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存续期间都包括进去。
第四种定见以为,典当权人应当在主债款诉讼时效期间行使典当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
物权法采用了上述第四种定见,这样规则的首要考虑是,跟着商场经济的快速工作,假如答应典当权一向存续,或许会使典当权人怠于行使典当权,不利于发挥典当产业的经济功效,限制经济的开展。因而,规则典当权的存续期间,能够促进典当权人活跃行使权力,促进经济的开展。因为典当权是主债款的从权力,因而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典当权的存续期问与主债款的消除时效或许诉讼时效挂钩的作法,值得学习。此外,上述前三种定见各有一些不当之处,现试作一扼要剖析:
第一种定见提出的主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典当权还有两年的存续期间,是否稳当,值得研讨。在典当人为第三人的情况下,典当人在这两年期间内承当了担保责任后,应当有权向债款人追偿。但因为主债款已过诉讼时效,债款人对典当权人清偿债款的恳求享有抗辩权,这种抗辩权能否对立典当人的追偿权?假如不能对立,诉讼时效对债款人来说就失掉了含义,债款人实践上还要实行债款;假如能够对立,典当人的追偿权就无法得到保证。
第二种定见中的四年是除斥期问,是一个固定期间,没有间断或许间断,而主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有间断或许间断,这就或许形成主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问没有届满,而典当权现已消除的景象,从而使典当权失掉担保主债款实行的功用。
第三种定见为质权和留置权也设定了存续期间,依据这一定见,主债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质权人、留置权人未行使质权、留置权的,质权、留置权消除,质权人、留置权人应当向出质人、债款人返还质押产业、留置产业,这对现已实践占有质押产业、留置产业的质权人、留置权人是不公平的。关于质权、留置权的问题,本法依据各自权力的特色独自作了规则。
归纳以上剖析,第四种定见是比较恰当的,因而本法采用该定见。
需求留意的是,本条规则的是典当权人在主债款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典当权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也就是说,过了主债款诉讼时效期间后,典当权人损失的是典当权受人民法院维护的权力,即胜诉权,而典当权自身并没有消除,假如典当人自愿实行担保责任的,典当权人仍能够行使典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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