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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21:32
什么情况下是诉讼时效间断的法定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准则若干问题的规则,(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经过法释〔2008〕11号)规则。
第十条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发生诉讼时效间断的效能: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建议权力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许虽未签字、盖章但可以以其他方法证明该文书抵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函件或许数据电文方法建议权力,函件或许数据电文抵达或许应当抵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按照法令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许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建议权力内容的布告的,但法令和司法解释还有特别规则的,适用其规则。
前款第(一)项景象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签收人可所以其法定代表人、首要担任人、担任收发函件的部分或许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所以自然人自己、同住的具有彻底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许被授权主体。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平等诉讼时效间断的效能:
(一)请求裁定;
(二)请求付出令;
(三)请求破产、申报破产债务;
(四)为建议权力而请求宣告义务人失踪或逝世;
(五)请求诉前产业保全、诉前暂时禁令等诉前办法;
(六)请求强制执行;
(七)请求追加当事人或许被告诉参与诉讼;
(八)在诉讼中建议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平等诉讼时效间断效能的事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则的“其他妨碍”,诉讼时效间断:
(一)权力被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许法定代理人逝世、损失代理权、损失行为能力;
(二)承继开端后未确定承继人或许遗产管理人;
(三)权力人被义务人或许其他人操控无法建议权力;
(四)其他导致权力人不能建议权力的客观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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