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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两个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14:45
在2010年5月30日,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死刑案子查看判别依据若干问题的规矩》和《关于处理刑事案子扫除不合法依据若干问题的规矩》,简称为有关刑事依据的两个规矩。那么这两个规矩有哪些具体内容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协助。
刑事依据两个规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关于处理死刑案子查看判别依据若干问题的规矩》具体内容
为依法、公平、精确、慎重地处理死刑案子,赏罚违法,保障人权,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令规矩,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矩。
一、一般规矩
第一条 处理死刑案子,有必要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在做到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程序合法,适用法令正确,保证案子质量。
第二条 确认案子现实,有必要以依据为依据。
第三条 侦办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搜集、查看、核实和确认依据。
第四条 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查询程序查验现实的依据,才干作为科罪量刑的依据。
第五条 处理死刑案子,对被告人违法现实的确认,有必要到达依据的确、充沛。
依据的确、充沛是指:
(一)科罪量刑的现实都有依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依据均现已法定程序查验现实;
(三)依据与依据之间、依据与案子现实之间不存在对立或许对立得以合理扫除;
(四)一同违法案子中,被告人的位置、效果均已查清;
(五)依据依据确认案子现实的进程契合逻辑和经历规矩,由依据得出的定论为仅有定论。
处理死刑案子,关于以下现实的证明有必要到达依据的确、充沛:
(一)被指控的违法现实的发作;
(二)被告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与被告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刻、地址、手法、结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影响被告人科罪的身份状况;
(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五)被告人的罪行;
(六)是否一同违法及被告人在一同违法中的位置、效果;
(七)对被告人从重处分的现实。
二、依据的分类查看与确认
第六条 对依据、书证应当侧重查看以下内容:
(一)依据、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依据的相片、录像或许仿制品及书证的副本、仿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依据、书证是否经过辨认、判定;依据的相片、录像或许仿制品和书证的副本、仿制件是否由二人以上制造,有无制造人关于制造进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阐明及签名。
(二)依据、书证的搜集程序、方法是否契合法令及有关规矩;经勘验、查看、搜寻提取、扣押的依据、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许清单;笔录或许清单是否有侦办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称号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依据、书证在搜集、保管及判定进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许改动。
(四)依据、书证与案子现实有无相关。对现场留传与违法有关的具有查验判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依据据、痕迹、物品,是否经过DNA判定、指纹判定等判定方法与被告人或许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确认。
(五)与案子现实有相关的依据、书证是否全面搜集。
第七条 对在勘验、查看、搜寻中发现与案子现实或许有相关的血迹、指纹、脚印、笔迹、毛发、体液、人体安排等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查验而没有查验,导致案子现实存疑的,公民法院应当向公民检察院阐明状况,公民检察院依法可以弥补搜集、调取依据,作出合理的阐明或许退回侦办机关弥补侦办,调取有关依据。
第八条 据以定案的依据应当是原物。只要在原物不方便转移、不易保存或许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许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照或许制造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许内容的相片、录像或许仿制品。依据的相片、录像或许仿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许经判定证明为实在的,或许以其他方法确能证明其实在的,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原物的相片、录像或许仿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要在获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运用副本或许仿制件。书证的副本、仿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许经判定证明为实在的,或许以其他方法确能证明其实在的,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书证有更改或许更改痕迹不能作出合理解说的,书证的副本、仿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九条 经勘验、查看、搜寻提取、扣押的依据、书证,未附有勘验、查看笔录,搜寻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依据、书证来历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依据、书证的搜集程序、方法存在下列瑕疵,经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许作出合理解说的,可以选用:
(一)搜集调取的依据、书证,在勘验、查看笔录,搜寻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没有侦办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许物品特征、数量、质量、称号等注明不详的;
(二)搜集调取依据相片、录像或许仿制品,书证的副本、仿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仿制时刻、无被搜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
(三)依据相片、录像或许仿制品,书证的副本、仿制件没有制造人关于制造进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阐明或许阐明中无签名的;
(四)依据、书证的搜集程序、方法存在其他瑕疵的。对依据、书证的来历及搜集进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说的,该依据、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条 具有辨认条件的依据、书证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许证人进行辨认,必要时应当进行判定。
《关于处理刑事案子扫除不合法依据若干问题的规矩》具体内容
关于处理刑事案子扫除不合法依据若干问题的规矩
为标准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平,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说,结合公民法院、公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刑事案子作业实践,制定本规矩。
第一条 选用刑讯逼供等不合法手法获得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选用暴力、要挟等不合法手法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归于不合法言词依据。
第二条 经依法承认的不合法言词依据,应当予以扫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条 公民检察院在查看批准逮捕、查看申述中,关于不合法言词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扫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第四条 申述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不合法获得的,应当向公民法院提交书面定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公民法院作业人员或许其辩解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许捺指印。
公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定见或许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公民检察院。
第五条 被告人及其辩解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许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不合法获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申述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查询。
法庭争辩完毕前,被告人及其辩解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不合法获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查询。
第六条 被告人及其辩解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不合法获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供给涉嫌不合法取证的人员、时刻、地址、方法、内容等相关头绪或许依据。
第七条 经查看,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获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供给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进程录音录像或许其他依据,提请法庭告诉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许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扫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告诉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获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矩,主张法庭延期审理。
经依法告诉,讯问人员或许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阐明资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许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依据。
控辩两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获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争辩。
第八条 法庭关于控辩两边供给的依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告休庭,对依据进行查询核实。必要时,可以告诉检察人员、辩解人参与。
第九条 庭审中,公诉人为供给新的依据需求弥补侦办,主张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赞同。
被告人及其辩解人请求告诉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许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告延期审理。
第十条 经法庭查看,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
(一)被告人及其辩解人未供给不合法取证的相关头绪或许依据的;
(二)被告人及其辩解人已供给不合法取证的相关头绪或许依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获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
(三)公诉人供给的依据的确、充沛,可以扫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不合法获得的。
关于当庭宣读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应当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以及其他依据确认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一条 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供给依据加以证明,或许已供给的依据不行的确、充沛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解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不合法获得的定见,第一审公民法院没有查看,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第二审公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获得的合法性进行查看。检察人员不供给依据加以证明,或许已供给的依据不行的确、充沛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三条 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解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说是不合法获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对前款所述依据,法庭应当参照本规矩有关规矩进行查询。
第十四条 依据、书证的获得显着违背法令规矩,或许影响公平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许作出合理解说,不然,该依据、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本规矩自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这两个规矩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对公民担任、对前史担任的情绪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违法、保障人权,保证处理的每一同案子经得起前史的查验。为实在落实依法治国根本战略,做到惩治违法和保障人权偏重,有必要不断完善国家刑事法令制度,增强各级法律办案人员素质,努力提高处理刑事案子水平。如果在法令规矩方面有更多的问题主张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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