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木根系及遮光影响邻近农作物产量纠纷要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01:54【案情】
赵某与李某系同乡民小组乡民,两家承揽地相邻,赵某家承揽地在西,李某家承揽地在东,南北长约50米。10年前,李某在其承揽地内西侧距赵某家承揽地50厘米处栽一行杨树共40多棵。刚植树的前几年,因树木较小,对农作物产值影响不大,赵某也没有去说什么。可是,跟着树木的渐渐长大,对农作物产值的影响逐年添加。当赵某找李某要求对树进行处理时,李某以树长在自家承揽地上不予理睬,经过村干部、乡调停委员会也洽谈未果。2014年4月,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扫除波折、补偿丢失。
【不合】
针对该案有以下三种处理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应当判定李某扫除波折,将树木伐掉,并补偿丢失。
第二种定见以为:李某应补偿因其树木给赵某农作物形成的减产。丢失可托付有关部门进行评价。
第三种定见以为:应当判定李某对树木进行修剪,约束树枝高度。
【分析】
小编以为,以上三种处理定见看似合理合法,但都有不足之处,其理由如下:
第一种定见的不足之处在于:判定李某伐掉树木缺少法律根据。由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则》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砍伐林木,砍伐林木需经林业主管部门开具砍伐许可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私自砍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的,将追查刑事责任。可见,林业主管部门是同意砍伐林木的仅有行政主管部门,若法院判定李某伐掉树木明显与《森林法》的有关规则相悖。
第二种定见的不足之处在于:首要,许多评价判定组织清晰表明不对农作物减产丢失进行评价判定。其次,即便有关部门能作出评价判定定见,那也只能证明当年树木对相邻农作物产值的影响。由于树木每年都在成长改变,故评价判定缺少实用性。再次,农作物的成长有季节性,评价判定周期长、费用高,当事人因小失大,不肯评价判定。在审判实践中,许多当事人甘愿不要丢失,只求把树木伐掉。因而,很少当事人请求评价判定,使案子难以作出裁判。
第三定见的不足之处在于:因影响农作物产值的不光是树的枝叶对农作物采光问题,还有树的根系在地下掠夺地力,也相同影响农作物产值。因而,判定李某对树木进行修剪,约束树枝高度,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何况,怎么修剪,约束高度在履行中也难以操作。
小编以为,树木根系及遮光对附近的农作物形成减产是客观存在的,这类案子应重视调停,比方可以选用两家互换承揽地的方法。对一些可移植的树木,比方银杏树,不用判定伐掉,而是可以判定移植。
小编主张有关部门可以作出树木根系及遮光对附近的农作物形成减产起伏的数据,法院可以作出相关司法解释,这样对该类案子审理就有了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