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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02: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矩: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法令、行政法规规矩应当处理同意、挂号等手续收效的,依照其规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说)第九条规矩: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矩,法令、行政法规规矩合同应当处理同意手续,或许处理同意、挂号等手续才收效,在一审法庭争辩完结前当事人仍未处理同意手续的,或许仍未处理同意、挂号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该合同未收效;法令、行政法规规矩合同应当处理挂号手续,但未规矩挂号后收效的,当事人未处理挂号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能,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搬运。
    以上便是法令关于合同效能的直接规矩,笔者以为在司法实践应从以下几点来确定合同的效能:
    一、上述规矩触及到了3对概念,即建立/不建立、有用/无效、收效/不收效。首要咱们应该清晰同意、挂号等手续不是合同建立的构成要件,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成果,是合同自在准则的表现,故当事人只需依据《合同法》所规矩的要约和许诺规矩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到共同合同就宣告建立(当然,契合《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景象也在其间)。实际上,同意、挂号等手续都是当事人合意以外的要素,归于合同效能点评而非合同建立要件的领域。其次,同意、挂号等手续也纷歧定是合同有用的构成要件,合同是否有用的判别依据只能是法令、行政法规对合同无效的相关规矩,而法令、行政法规对同意、挂号等手续的规矩,并不全都归于强制性规矩,故在实践中咱们不能简略的以同意、挂号与否来判别合同是否有用。最终,同意、挂号仅仅是合同的收效要件。收效是与不收效相对应的概念,而不收效并不等于无效。故该2组概念在实践中绝不能混淆。
    笔者以为,从时刻次序上来看,应该是建立──有用──收效,故假如合同不建立,就谈不上有用/无效的问题,也就更谈不上收效/不收效的问题了。在合同建立并有用的前提下,合同的收效时刻一般来说便是建立的时刻,但有两种破例,(一)附条件或期限的合同,在此状况下,合同应该是自条件成果或期限届至时收效。(二)法令、行政法规规矩应当通过同意、挂号等手续才干收效的,则自同意、挂号等手续完结后合同收效。在第二种状况下,尽管合同或许由于没有通过同意、挂号等手续而未收效,但不影响合同自身是否有用,比如违约责任、处理争议方法的等条款依然应该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矩来处理。此外,上述规矩实际上现已清晰了同意、挂号等手续是能够补办的或同意、挂号等手续在必定的期限内完结既可,故在一审法庭争辩完结前当事人补办完同意、挂号等手续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当供认其合同现已收效。
    二、上述规矩将挂号”分为两种状况:一种是法令、行政法规规矩合同应当处理同意、挂号手续,且规矩这样做后才收效的:另一种是法令、行政法规规矩合同应当处理同意、挂号手续,但未规矩这样做后才收效的。
    笔者以为,前者主要是指《担保法》里的典当合同挂号及权力质押合同挂号,这种挂号是收效要件。对此应该掌握以下几点:1,《担保法》里所规矩的典当合同挂号及权力质押挂号,是典当合同及权力质押合同的收效要件而非有用要件。2,未处理同意、挂号手续,仅仅典当权及权力质权自身没有收效,但并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的效能,即债款人依然负有建立典当权及权力质权的债款自身。3,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准则,应该优先适用《民用航空法》或《海商法》的规矩,即未处理典当物挂号的,典当权自身是收效的,仅仅不能对立第三人算了。后者主要是指《房地产法》等规矩的房地产权属挂号。这种挂号不是合同的收效要件,而是一种决议物权变化效能的挂号。这种挂号决议的仅仅物权是否现已发作搬运。也便是说,假如没有处理挂号手续,并不影响合同的有用和收效,仅仅不产生物权变化的效能算了。换句话说,房子过户挂号是房子所有权变化的收效要件而非房子买卖合同自身的收效要件。余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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