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的工伤7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何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03:502009年的工伤7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怎么核算?原创作者:北京市工伤补偿胶葛闻名律师陈剑峰律师咨询电话:13910909615
问题:陈剑峰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1986年5月出世,本年25岁,山东省青岛市人。2009年1月1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家具公司作业时受伤,致左手食指、中指被截指。2009年5月确定了工伤,2010年1月经海淀区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判定工伤伤残等级为七级。工伤证和伤残判定7级判定结论都在我手里。住院和悉数治疗费由单位付出的。歇息期间,单位全额照发我薪酬。我想请问陈律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能得到多少补偿?受伤前我每月薪酬为1500元。单位在受伤前没有给我上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经上网查资料,我知道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依照2010年北京市员工均匀薪酬4021元核算20个月合计80420元。但我不知道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怎么核算,单位说依照我的实际薪酬1500元核算12个月合计18000元,对吗?我不明白,请陈律师指导。谢谢!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依照国家2004年的工伤保险法令的规则,7级工伤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依照您12个月的自己薪酬核算。自己薪酬是依照受伤前12个月均匀月缴费薪酬核算。假如月缴费薪酬低于受伤前一年即北京市2008年员工均匀薪酬的60%,那么就依照北京市2008年员工均匀薪酬的60%为基数作为自己薪酬。由于您的工伤确定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早就现已完毕,所以您只能依照2004年旧的工伤保险法令规则的12个月自己薪酬核算,而不是依照2011年新的13个月自己薪酬核算。
由于您受伤前薪酬为每月1500元,低于北京市2008年员工均匀薪酬的60%,单位又没有为您交纳社会保险,因而,您的自己薪酬是依照北京市2008年员工均匀薪酬的60%为基数。所以,您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为:3726元/月*60%*12个月=26827元。这个补偿数额与北京市各区县的社保组织核定的该项目伤残待遇规范共同。该项补偿款因单位没有为您交纳社会保险,应由单位进行补偿。
补白一:以上核算所根据的详细法律法规、参阅数据和需求留意的几个问题:1、国务院2004年施行的旧的《工伤保险法令》:第三十五条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用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规范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自己薪酬,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自己薪酬,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自己薪酬,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自己薪酬;
(二)劳动合同期满停止,或许员工自己提出免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详细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本法令所称自己薪酬,是指工伤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前12个月均匀月缴费薪酬。自己薪酬高于统筹区域员工均匀薪酬300%的,依照统筹区域员工均匀薪酬的300%核算;自己薪酬低于统筹区域员工均匀薪酬60%的,依照统筹区域员工均匀薪酬的60%核算。2、2008年北京市员工月均匀薪酬:北京市计算局发布计算成果,2008年北京市员工月均匀薪酬为3726元。3、本补偿核算方法只适用于北京市各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