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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害承包地判决书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07:20
假如他人一向损害你的产业应该怎么办呢,有没有办法阻挠这种行为,中止损害也是受害人恳求的,所以中止损害也有判定书,那么中止损害承揽地的判定书是怎样的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中止损害承揽地判定书是怎样的”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中止损害承揽地判定书
原告胡x付,男,1927年8月20日生 。
托付代理人胡xx,男,1955年10月31日生 。
被告胡x学,男,1950年11月23日生 。
被告胡x国,男,1957年4月17日生 。
原告胡x授予被告胡x学、胡x国中止损害、扫除阻碍、赔偿损失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付的托付代理人胡xx、被告胡x学、胡x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胡x付诉称,原告胡x付和被告胡x学、胡x国系同村居民,1988年村委会筑路时把原告宅基地南边冲去4米,1993年村委会把原告宅基地西边长20米,宽1.6米的空闲地调给原告,1994年9月原告办理了集体土地建造用地运用证。村委会的方针是空闲地调整时,空闲地临谁的宅基地就调给谁,如其不要,其他人想占的,按每年每平方米2.5元承揽,一次性交五年,到期后再一次性交五年承揽费。2004年3月,被告胡x学在原告的宅基地上栽上6棵杨树;从2004年开端,二被告就开端在原告宅基地南部堆积日子废物;二被告占用该地已有6年,按村委会规则应给付原告占地费480元;由于此事,原、被告常常发作吵架,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失,为此恳求:1、依法判令被告胡x学刨除栽在原告宅基上的6棵树。2、依法判令二被告铲除堆积在原告宅基上的日子废物,给付占地费48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担负。
被告胡x学辩称,被告胡x学与原告不相邻,也并未运用此路,被告胡x学底子未在原告所称的宅基地上植树,也未在该块地上堆积废物。综上,应驳回原告对被告胡x学的诉讼恳求。
被告胡x国辩称,被告胡x国底子未在原告所称的宅基地上堆积废物,应驳回原告对被告胡x国的诉讼恳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x付和被告胡x学、胡x国系同村居民,1988年村委会筑路时把原告宅基地南边冲去4米,1993年村委会把原告宅基地西边长20米,宽1.6米的土地调给原告,1994年9月原告办理了集体土地建造用地运用证。现原告宅基地上栽有6棵杨树并堆有日子废物。原告称原告宅基上的6棵杨树为被告胡x学所栽、堆积的日子废物为二被告所倒,两被告否定,原告也未供给根据证明。上为本案现实。
以上现实有原告供给的集体土地建造用地运用证以及原、被告当庭共同陈说能够证明,上述根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后,能够作为确定本案现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告称6棵杨树为被告胡x学所栽,原告宅基上堆积的日子废物为二被告所倒的现实,二被告均予以否定,且原告未供给根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刨树、整理废物的恳求本院不予支撑;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占地费48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无现实和法律根据,故本院对该项恳求也不予支撑。但鉴于该案实际情况,已然两被告所称原告宅基上所栽之树及所堆积的废物与二人无关,那么原告对讼争的6棵树及废物进行刨除、整理时,二被告均不得阻挠且今后也不得在原告的宅基上倾倒日子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胡x学、胡x国不得阻挠原告胡x付刨除在其宅基上所栽的6棵树及整理堆积在其宅基上的废物。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恳求。
案子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50元,两被告各担负25元。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范xx
审判员  申x
陪审员  龚xx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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