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的定金真的不能退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20:37
买房都是看机遇的,因而,我们都会立马下决议,交定金。购房的定金真的不能退吗?我国关于定金退换是否有规则?定金交还有啥规范没有?下文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相关常识,欢迎阅览。
网友咨询:
2015年10月9日,我到一房产开发商处看中一套商品房,洽谈后,两边约好10月10日下午2时签定商品房生意合同,开发商要求付出2万元定金,所以我付出了2万元定金。开发商在收条上注明10月10日下午缔结合同,付款人到时不签定生意合同,定金2万元不得回收。收款人到时不签定合同,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晚上回到家后,与老公、儿子商议,我以为房型好、面积大,周围环境优,远离闹市,系一抱负寓居场所。但老公和儿子均不赞同,老公以为远离爸爸妈妈居处,照料不方便,且无三甲医院。儿子以为上班不方便,远离女友,两边交游沟通不方便。所以,家庭会议的表决成果2比1,我落败。我向开发商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赞同。我现在请教律师的是,我付出的定金能够要回来吗?开发商的定见有用吗?法律上是怎么规则的?
律师剖析:
依据你陈说的状况,自己以为你要不回来定金了。从道理上讲,你是一个成年人,对自己做出的行为应当承当职责。其次,你们两边是以立约为意图而付出的定金,现在你毁约,有违诚信。最终,作为开发商不愿意交还定金的观念是有用的。
法律依据:
一、2001年公布的《商品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则:“不契合商品房出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出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定性质费用。契合商品房出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缔结商品房生意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缔结商品房生意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缔结商品房生意合的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
二、《合同法》第六条规则:“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原则。”还有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一十六条及该法的司法解说等都触及此问题。
三、担保法解说榜首百一十五条清晰,当事人约好以定金作为缔结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回绝缔结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回绝缔结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温馨提示:
付出定金作为一个履约的担保,因与家人洽谈一致,签定房子生意合同后,再付出定金。避免诺言上的丢失和经济上的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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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9日,我到一房产开发商处看中一套商品房,洽谈后,两边约好10月10日下午2时签定商品房生意合同,开发商要求付出2万元定金,所以我付出了2万元定金。开发商在收条上注明10月10日下午缔结合同,付款人到时不签定生意合同,定金2万元不得回收。收款人到时不签定合同,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晚上回到家后,与老公、儿子商议,我以为房型好、面积大,周围环境优,远离闹市,系一抱负寓居场所。但老公和儿子均不赞同,老公以为远离爸爸妈妈居处,照料不方便,且无三甲医院。儿子以为上班不方便,远离女友,两边交游沟通不方便。所以,家庭会议的表决成果2比1,我落败。我向开发商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赞同。我现在请教律师的是,我付出的定金能够要回来吗?开发商的定见有用吗?法律上是怎么规则的?
律师剖析:
依据你陈说的状况,自己以为你要不回来定金了。从道理上讲,你是一个成年人,对自己做出的行为应当承当职责。其次,你们两边是以立约为意图而付出的定金,现在你毁约,有违诚信。最终,作为开发商不愿意交还定金的观念是有用的。
法律依据:
一、2001年公布的《商品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则:“不契合商品房出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出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定性质费用。契合商品房出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缔结商品房生意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缔结商品房生意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缔结商品房生意合的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
二、《合同法》第六条规则:“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原则。”还有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一十六条及该法的司法解说等都触及此问题。
三、担保法解说榜首百一十五条清晰,当事人约好以定金作为缔结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回绝缔结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回绝缔结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温馨提示:
付出定金作为一个履约的担保,因与家人洽谈一致,签定房子生意合同后,再付出定金。避免诺言上的丢失和经济上的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