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商品房买卖程序及税费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13:46

一、 提交证件(房子建设单位已处理房子权属挂号)
类别 收件内容
购买方为个人 1、 生意双方申请书
2、 购房合同书
3、 发票(原件)
4、 平面图(红线圈界、开发公司盖章)
5、 买方身份证复印件
购买方为单位 1、生意双方申请书
2、购房合同书
3、发票(原件)
4、平面图(红线圈界、开发公司盖章)
5、法人或其他安排资历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托付书、受托付人身份证复印件
补白:1、托付代理的,应出具公证托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提交证件中路名门牌不统一者,应由房子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二、 作业时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完全的,自收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处理结束。
三、 税费规范
买方 卖方
契税 印花税 测绘费 手续费
6%
3%
1.5%
免征 5元 每平方米0.16元 0.5%
补白:
1. 税费交纳以生意成功为根据,如生意成交价显着低于正常市场价格,以评价价格作为交纳税费的根据;
2. 2000年6月1日(以签定购房合同日期为准)前购买房的,按成交价的1%计征生意手续费,由生意双方各交纳二分之一;自2000年6月1日起(含6月1日)新建产品房生意,由卖方的成交价的0.5%交纳生意手续费;
3. 1997年10月1日前购买产品房,按6%计征契税;自1997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购买产品房,按3%计征契税(本补白第4、5项所列状况在外);
4. 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产品住宅,暂按1.5%计征契税;
5. 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购买空置产品住宅(限于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没有出售的产品住宅),在2000年末前免征地契税;
6. 出售产品房给个人的,由买方按5元交纳印花税,出售产品房给单位的,由买方按5元 万分之五交纳印花税。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