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21:59
事例:伟和仪结婚后没多久,就发现两边的性格不合,几乎是天天吵架。所以在2011年6月10日在东莞民政局挂号离婚。在从2010年3月开端协议离婚到2011年12月发生诉讼争议时,两边共签定过三份离婚协议书。
第一份签定于2010年4月13日。
第二份签定于2011年6月10日。
第三份签定于2011年10月16日。
现女方向法院诉称:两边在2011年6月10日处理完离婚挂号手续后,又签定一分弥补离婚协议书,根据此协议男方应向女方付出20万元。但男方迟迟不实行离婚协议书的责任,故申述要求男方付出。
男方辩论:两边已在2011年6月10日签定了离婚协议书,处理完了离婚手续。但女方又逼迫男方写下弥补离婚协议书,不是男方原意,因而无效。
法院最终以为:离婚协议书与弥补离婚协议书不存在对立,并且是自己实在意思表明,因而都具有效能,男方应向女方付出20万元。
律师说法:在离婚过程中,常常会呈现好几份离婚协议书,并且还会呈现相互不一致,它们几间的效能怎么呢?
首要,在民政局存案的离婚协议书效能最强。如果在存案的离婚协议书之前还签定有离婚协议书,并且与存案的不对立,则具有法律效能。不然无效。如果在存案之前有多份离婚协议书,并且之间存有对立之处,则最终一份为准。但不能与存案的离婚协议书相冲突。其次,在民政局存案之后,两边又签定有离婚协议书,则以最终签定的为准。相当于两边又从头签定了离婚协议书。
第一份签定于2010年4月13日。
第二份签定于2011年6月10日。
第三份签定于2011年10月16日。
现女方向法院诉称:两边在2011年6月10日处理完离婚挂号手续后,又签定一分弥补离婚协议书,根据此协议男方应向女方付出20万元。但男方迟迟不实行离婚协议书的责任,故申述要求男方付出。
男方辩论:两边已在2011年6月10日签定了离婚协议书,处理完了离婚手续。但女方又逼迫男方写下弥补离婚协议书,不是男方原意,因而无效。
法院最终以为:离婚协议书与弥补离婚协议书不存在对立,并且是自己实在意思表明,因而都具有效能,男方应向女方付出20万元。
律师说法:在离婚过程中,常常会呈现好几份离婚协议书,并且还会呈现相互不一致,它们几间的效能怎么呢?
首要,在民政局存案的离婚协议书效能最强。如果在存案的离婚协议书之前还签定有离婚协议书,并且与存案的不对立,则具有法律效能。不然无效。如果在存案之前有多份离婚协议书,并且之间存有对立之处,则最终一份为准。但不能与存案的离婚协议书相冲突。其次,在民政局存案之后,两边又签定有离婚协议书,则以最终签定的为准。相当于两边又从头签定了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