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滥伐林木刑事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22:24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对滥伐林木罪进行了规则,违背相关规则进行滥采滥伐便有或许触及此罪。以下是听讼网小编为您供给的滥伐林木罪判定书,该案经过一审后,原审被告进行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定,期望可以给您供给协助。
滥伐林木刑事判定书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XX刑终字第18号
原公诉机关XX省XXX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吉林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XX省XX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XX省XX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 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长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定。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XX省XX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报送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卷宗及提审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定见,决议不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判定承认:被告人杨某某担任村村委会主任期间,于2008年12月份,在担任长白220千伏变电站66千伏送出新建工程,某某某供电公司占用某某某县某某某团体林的砍伐过程中,明知砍伐界限不清,私行组织本村人员承认砍伐界限,超砍伐许可证规则砍伐,滥伐立木积蓄43.7081立方米。
原审法院以为:被告人杨某某违背国家森林法的规则,超砍伐许可证规则砍伐某某某某村团体林木立木积蓄43.708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契合滥伐林木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滥伐林木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交纳之规则,承认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本院以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砍伐界限不清的状况下,组织别人私行承认砍伐界限,超砍伐许可证规则砍伐,滥伐立木积蓄43.708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原审判定承认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现实,已在开庭审理中由控辩两边举证、质证,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未供给新的依据。经审查,依据的确、充沛,予以承认。原审判定议罪精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上诉人杨某某未从中获取私益,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体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损害社会,故上诉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应对其判处缓刑的上诉定见建立,本院予以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保持XX省XXX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长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定中的科罪部分,即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
二、吊销XX省XXX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长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定中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承认之日起核算;罚金在判定收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本判定为终审判定。
审判长XXX
署理审判员XXX
署理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XXX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的“滥伐林木刑事判定书”的法律知识。经过上文的具体介绍,咱们了解到了伐林木罪判定书,滥伐林木的现实与数量是法院科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相同也会考虑认罪态度、悔罪体现,以及对其适用缓刑是否损害社会等。如果您状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