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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03:41

1、举行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举行的时刻、地址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举行二十日前告诉各股东;
2、暂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告诉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布告会议举行的时刻、地址和审议事项;
4、独自或许算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在股东大会举行十日前提出暂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告诉其他股东,并将该暂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暂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归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清晰议题和详细抉择事项;
5、股东大会不得对告诉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抉择;
6、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到会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举行五日前至股东大会结束会议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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