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是否能够直接变更行政协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14:46
裁判要旨
行政协议相对人或其他好坏关系人申述要求改变协议部分内容的行政协议争议,归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行政协议承认的内容显着违背法令法规等相关规则,又不契合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且发生显失公正结果,原告要求改变的,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判定改变。
案情
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良渚大街办事处(以下简称良渚大街)杜甫村王忠明户(乙方)与良渚大街(甲方)签定了《集体所有土地、房子征迁补偿安顿协议书》,协议第六条约好:经开始审阅乙方安顿人口6人,该户可享受安顿建筑面积480平方米。协议签定后,王忠明户已收取补偿款并腾房。陈向前系现役军人,与王忠明之女王月芳于2006年挂号成婚,原户籍在河南南阳。涉案补偿安顿洽谈过程中,王忠明户屡次要求将陈向前作为安顿人口,均遭良渚大街回绝。陈向前、王忠明诉至法院,恳求将协议中承认的安顿人口6人改变为7人,一起添加安顿面积80平方米。良渚大街辩称,王忠明户内在册人员共6人,陈向前并不归于被征迁安顿人口,不契合安顿条件。
裁判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良渚大街与王忠明户经洽谈签定协议对安顿事项作出约好,系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协议约好的内容对两边均具有约束力。陈向前非属王忠明户内人员,且其户籍不在辖区规模内,不归于该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子拆迁安顿目标。遂判定驳回陈向前、王忠明的诉讼恳求。
宣判后,陈向前不服,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陈向前其在杭州市余杭区无常住户口,但其归于王忠明户内王月芳成婚三年以上的爱人,依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子补偿法令》(以下简称《杭州征补法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则能够计入安顿人口。良渚大街回绝将陈向前列入安顿人口,不契合上述规则,也构成显失公正的结果,依法应予纠正。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则,判定吊销一审判定,将良渚大街与王忠明户签定协议第六条第1项中承认的安顿人口6人改变为7人,安顿面积480平方米相应改变为560平方米。
分析
本案触及的集体土地征迁协议,之前一向作为民事案子审理,转为行政案子后,在审理思路及法令适用上亦存在许多困难。
1.好坏关系人是否能够针对行政协议提出改变之诉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争议从民事诉讼调整到行政诉讼,是为了更有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更有利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合法权益,更实质性处理行政争议。所以,关于好坏关系人,行政诉讼的救助功用不该低于民事诉讼。若将行政协议受案规模局限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则,好坏关系人在许多情况下将无法寻求救助,不契合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原意。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现已规则“原告恳求免除协议或许承认协议无效”归于行政协议案子受案规模,这是完全契合立法原意的。已然免除、无效归于行政协议案子受案规模,那么改变、吊销当然亦归于行政协议案子受案规模,不然就无法构建完好的行政协议救助系统。
2.户主签定协议的行为能否成为判定改变的妨碍
该协议中绝大部分内容是由法令法规和补偿安顿计划直接承认的,陈向前依法应该被计入安顿人口,但良渚大街对王忠明户提出的正当要求一向予以回绝。行政协议两边当事人并不是相等的民事主体,行政机关一方天然强势,而行政相对人一方天然弱势。王忠明签定了协议,然后寻求司法救助。在该诉讼中,假如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当事人充沛知晓《杭州征补法令》对其有利的安顿人口规则,并自愿抛弃该待遇,则法院能够确定协议中未承认陈向前为安顿人口并不是其实在意思表明,不能据此以为其已挑选抛弃了陈向前的补偿安顿权力,其在签约后再要求改变协议违法部分的诉求具有正当性,应该得到法令的维护。
3.判定改变的法理根底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则的改变判定首要是针对行政处罚、行政承认等单独行为的,故其所规则的改变判定适用景象并不能与行政协议案子构成很好的照应。笔者以为,行政协议改变判定的适用景象能够参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则的立法精力。行政协议虽然是一种行政行为,但归于两边行政行为,与民事合同具有法理上的共通性。合同法上改变判定的适用景象关于行政协议的改变判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则是以相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为目标的,其间的“严重误解”“诈骗”“钳制”“乘人之危”的等景象并不能简略套用到行政协议中,依据该立法能够笼统出直接改变合同的两个法定考量要素,一个是意思表明的实在性,一个是缔结合同的公正性。此两个要素再加上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就能够成为行政协议改变判定的三个首要考量要素。
行政协议相对人或其他好坏关系人申述要求改变协议部分内容的行政协议争议,归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行政协议承认的内容显着违背法令法规等相关规则,又不契合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且发生显失公正结果,原告要求改变的,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判定改变。
案情
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良渚大街办事处(以下简称良渚大街)杜甫村王忠明户(乙方)与良渚大街(甲方)签定了《集体所有土地、房子征迁补偿安顿协议书》,协议第六条约好:经开始审阅乙方安顿人口6人,该户可享受安顿建筑面积480平方米。协议签定后,王忠明户已收取补偿款并腾房。陈向前系现役军人,与王忠明之女王月芳于2006年挂号成婚,原户籍在河南南阳。涉案补偿安顿洽谈过程中,王忠明户屡次要求将陈向前作为安顿人口,均遭良渚大街回绝。陈向前、王忠明诉至法院,恳求将协议中承认的安顿人口6人改变为7人,一起添加安顿面积80平方米。良渚大街辩称,王忠明户内在册人员共6人,陈向前并不归于被征迁安顿人口,不契合安顿条件。
裁判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良渚大街与王忠明户经洽谈签定协议对安顿事项作出约好,系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协议约好的内容对两边均具有约束力。陈向前非属王忠明户内人员,且其户籍不在辖区规模内,不归于该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子拆迁安顿目标。遂判定驳回陈向前、王忠明的诉讼恳求。
宣判后,陈向前不服,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陈向前其在杭州市余杭区无常住户口,但其归于王忠明户内王月芳成婚三年以上的爱人,依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子补偿法令》(以下简称《杭州征补法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则能够计入安顿人口。良渚大街回绝将陈向前列入安顿人口,不契合上述规则,也构成显失公正的结果,依法应予纠正。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则,判定吊销一审判定,将良渚大街与王忠明户签定协议第六条第1项中承认的安顿人口6人改变为7人,安顿面积480平方米相应改变为560平方米。
分析
本案触及的集体土地征迁协议,之前一向作为民事案子审理,转为行政案子后,在审理思路及法令适用上亦存在许多困难。
1.好坏关系人是否能够针对行政协议提出改变之诉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争议从民事诉讼调整到行政诉讼,是为了更有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更有利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合法权益,更实质性处理行政争议。所以,关于好坏关系人,行政诉讼的救助功用不该低于民事诉讼。若将行政协议受案规模局限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则,好坏关系人在许多情况下将无法寻求救助,不契合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原意。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现已规则“原告恳求免除协议或许承认协议无效”归于行政协议案子受案规模,这是完全契合立法原意的。已然免除、无效归于行政协议案子受案规模,那么改变、吊销当然亦归于行政协议案子受案规模,不然就无法构建完好的行政协议救助系统。
2.户主签定协议的行为能否成为判定改变的妨碍
该协议中绝大部分内容是由法令法规和补偿安顿计划直接承认的,陈向前依法应该被计入安顿人口,但良渚大街对王忠明户提出的正当要求一向予以回绝。行政协议两边当事人并不是相等的民事主体,行政机关一方天然强势,而行政相对人一方天然弱势。王忠明签定了协议,然后寻求司法救助。在该诉讼中,假如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当事人充沛知晓《杭州征补法令》对其有利的安顿人口规则,并自愿抛弃该待遇,则法院能够确定协议中未承认陈向前为安顿人口并不是其实在意思表明,不能据此以为其已挑选抛弃了陈向前的补偿安顿权力,其在签约后再要求改变协议违法部分的诉求具有正当性,应该得到法令的维护。
3.判定改变的法理根底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则的改变判定首要是针对行政处罚、行政承认等单独行为的,故其所规则的改变判定适用景象并不能与行政协议案子构成很好的照应。笔者以为,行政协议改变判定的适用景象能够参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则的立法精力。行政协议虽然是一种行政行为,但归于两边行政行为,与民事合同具有法理上的共通性。合同法上改变判定的适用景象关于行政协议的改变判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则是以相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为目标的,其间的“严重误解”“诈骗”“钳制”“乘人之危”的等景象并不能简略套用到行政协议中,依据该立法能够笼统出直接改变合同的两个法定考量要素,一个是意思表明的实在性,一个是缔结合同的公正性。此两个要素再加上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就能够成为行政协议改变判定的三个首要考量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