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哪几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14:03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小陈税务解读:本条规则了交税人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状况。俗说,便是哪些进项税额能够抵扣。
(一)从出售方或许供给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品运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分税率)。
注:1、增值税专用发票详细包含以下三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出售货品或许供给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
(2)《货品运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货品运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试点区域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供给货品运送服务开具的发票。
(3)《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是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事务开具的发票。
留意:《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还要去上车牌的实务操作,主张先认证后上牌。
2、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交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据,且是现在最主要的一种扣税凭据,相同税务危险也大。
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申报抵扣的期限是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经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需求提示的是:
180日:开票之日起——认证的期限;
认证后,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从海关获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1、现在货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是由海关担任代征的,试点交税人在进口货品处理报关进口手续时,需向海关申报交纳进口增值税并从海关获得完税证明,其获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分税率))准予抵扣。
2、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现在抵扣的期限是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交税申报期完毕曾经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依照农产品收买发票或许出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核算的进项税额。核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交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买发票或许出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依照规则交纳的烟叶税。
注:一般交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存在如下4种状况:
(1)从一般交税人购进农产品,依照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口农产品,依照获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购进农产品,依照获得的出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核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从农户收买农产品,依照收买单位自行开具农产品收买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核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承受铁路运送服务,依照铁路运送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送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核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核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送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送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送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送费用(包含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送费用)、建造基金,不包含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注:增值税一般交税人承受交通运送业服务抵扣进项税额存在如下三种状况:
(1)承受一般交税人供给的货品运送服务,获得其开具的货品运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照该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承受小规模交税人供给的货品运送服务,获得其托付税务机关代开的货品运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照该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未获得代开的专用发票或获得的代开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则,则不得核算抵扣进项税额。
(3)承受铁路运送服务,获得其开具的运送费用结算单据,依照该运送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送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核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别的,可抵扣的运送费用金额不包含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从试点区域承受的装卸服务,可获得专用发票的,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试点交税人获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今后开具的运送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送费用结算单据在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据。
(五)承受境外单位或许个人供给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许境内署理人获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据(以下称税收缴款凭据)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此条款是试点中的一个打破,新增了代扣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据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据的规则。
应税服务的承受方获得税收缴款凭据包含如下两种方法:
(1)境外单位或许个人在境内供给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运营组织,以境内署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状况的,由境内署理人依照规则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相应税款,税务机关向境内署理人出具通用缴款书。境内署理人将获得的通用缴款书转交给承受方。承受方从境内署理人获得通用缴款书后,依照该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境外单位或许个人在境内供给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运营组织,且在境内没有署理人,以承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状况的,由承受方依照规则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相应税款,税务机关向承受方出具通用缴款书。承受方从税务机关获得通用缴款书后,依照该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留意:境外单位或许个人供给应税服务,不管以境内署理人仍是承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抵扣税款方均为承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