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价协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14:171.本协议中,海关评价的主要依据是第一条规矩的“成交价值”。第一条应和第八条一起来了解。第八条特别规矩当被以为构成海关价值一部分的某些特别要素,由买方所引起但没有包含在该进口货品实付或敷衍价格中时,应调整实付或敷衍价格。第八条亦规矩在成交价值中应包含某些不以钱银而以特定货品或劳务方式或许从买方转到卖方的付出金钱。在任何时候假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矩确认海关评价,第二条至第七条规矩了确认海关价值的各种办法。
2.假如不能按第一条确认海关价值,在海关当局和进口商之间一般应有一个商量的进程,以期按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矩达到确认价值的根底。比方,或许发生这样的景象,即进口商把握有关相同或相似进口货品的海关评价材料,而在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当即查到这种材料,另一方面,海关当局亦或许具有相同或相似货品的海关价值材料,但却不能很容易地提供给进口商。在无损于商业秘要的条件下,两边在商量进程中能够互通情报,以便为海关评价确认恰当的价值根底。
3.第五条和第六条规矩了在不能按进口货品或相同或相似进口货品的成交价值确认时确认海关评价的两个依据。依据第五条第1款的规矩,海关评价以进口国独立买方进口的条件出售货品之价值为依据为确认,假如进口商要求,亦有权对进口后通过进一步加工的货品依据第五条规矩进行评价,依据第六条规矩,海关评价依据核算价格确认。两种办法会带来某些困难,且正因为此,进口商有权依据第四条规矩挑选适用这两种办法的次第。
4.在不能按上述各规矩确认海关价值时,第六条对怎么确认海关价值作了规矩。
各成员:
尊重多边贸易谈判;
期望促进1994年GATT的各项方针并保证为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利益;
认识到1994年GATT第七条规矩的重要性,并乐意制定具体的适用规矩,以便在施行中获得更多的一致性和确认性;
认识到需求一个公平、统一和中立的海关货品评价准则,以根绝运用果断或虚伪的海关价值;
认识到海关货品评价的根底应尽量是该货品的成交价值;
认识到海关价值应依据契合商业常规的简易和公平规范,并且评价程序应遍及适用,不区别供给途径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