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深圳XX贸易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07:30

事例剖析
[案情简介]
当事人:深圳XX贸易公司
当事人于1998年与加拿大AA食物开展公司签定《署理合同书》,获得加拿大AA食物开展公司出产的“加拿大AA食物”系列干果、糖块在我国的独家署理权。当事人托付广东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进口加拿大AA食物开展公司的上述散装食物并运送到罗湖区笋岗梅园库房。当事人在我国订货“加拿大AA食物”的包装袋、包装箱后,当事人规划的包装袋和包装箱及其宣扬印刷品上标识如下:加拿大AA食物、厂商:加拿大AA食物开展公司 ;产地:加拿大 ;我国总署理:深圳XX贸易公司 地址;加拿大AA食物开展公司地址 当事人地址 以及AA注册商标。AA商标是当事人在我国的注册商标。当事人在笋岗梅园库房包装上述散装食物,并把包装好的“加拿大AA食物”送到深圳市各商铺出售。据统计,当事人在笋岗梅园库房“加拿大AA食物”系列干果、糖块合计95741包,出售了86991包,出售额为762067.96元。
对当事人的行为怎么定性,争议较大,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一、定性为出产、出售冒充伪劣产品,即冒充产品产地,理由是该食物在深圳包装,包装是出产的其间一个环节,因而产地应标明深圳,不应是加拿大;按《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出产、出售冒充、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法令》定性为冒充产地,并根据该法令处分;
二、分包装进口产品应注明分装厂名、厂址。其根据是《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法令》第十条的规则:用进口散件拼装或分装的产品应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用中文注明拼装或分装厂的厂名、厂址。按该法令第三十四条处分:出产者、出售者假造产品的产地或许假造、冒用别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揭露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性为当事人在产品的分包装上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的不正当竞赛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使用广告或许其他办法,对产品的质量、制造成分、功能、用处、出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第二十四条处分。
四、定性为当事人在产品的产地上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的不妥竞赛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使用广告或许其他办法,对产品的质量、制造成分、功能、用处、出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第二十四条处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