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11:496月15日上午,宣武区法院对原告王延廷与被告北京菊苑文明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合同胶葛一案依法作出判定,被告交还原告预付款,并补偿丢失。原告也因假造重要依据,阻碍法院审理案件,被罚款100元。2004年6月,原告在《北京晨报》上看到被告接连刊登的旅行广告后,就打电话与被告联络。6月24日,被告工作人员刘福龙到原告家中,与原告签定了《旅行协议》。两边在协议中约好:“旅行线路-长白山、镜泊湖、五大连池,行程九日,旅行时刻不决。”原告和被告工作人员刘福龙在该协议上签字,该协议盖有被告外联部印章,该协议上的印章与被告在公安局存案印章共同。原告当即交付了2040元,刘福龙开具了收据,该收据上的被告“外联部”印章印文与被告在公安局存案印章印文不共同。7月12日,刘福龙写下书面许诺,“如本周内依然无法进行旅行……加付50%补偿金”,并加盖了被告“外联部”印章,该印章印文与被告在公安局存案印章印文不共同。刘福龙与被告免除劳作联系今后,原、被告在组织原告出游问题上发作胶葛,形成原告出游未成行。两边胶葛经北京市旅行局调停未果。原告申述来院,要求被告交还旅行费2040元,加付旅行费50%的补偿金1020元,付出交通费、电话费、出游预购物品费400元,补偿精力危害费100元,并赔礼道歉。开庭审理中,原告以被告有诈骗行为,形成了自己人身危害和经济丢失为由,改变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退款2040元,付出9个半月的利息,补偿2040元,付出医药费347.63元,付出交通费440元,补偿精力丢失费500元,按北京市员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核算补偿耽搁其时刻形成的丢失,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中,本院发现原告供给的第5项依据中有假造的依据,依法对其阻碍民事诉讼行为予以处分。经审理以为,当事人选用合同书方式缔结合同的,自两边当事人签字或许盖章时合同建立。原、被告缔结的《旅行协议》上有原告签名,也有被告盖章,该《旅行协议》已依法建立。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实行自己的责任。被告与原告实行旅行合同期间,被告与担任组织原告出行的工作人员刘福龙免除了劳作联系,形成原告出行受到影响,这是被告的原因致使原告旅行未成行。对此,被告应该承当违约责任的结果。法院依法作出判定:一、免除王延廷与被告签定的《旅行协议》。二、被告交还王延廷预付款2040元,一起付出9个半月的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利息核算。三、被告补偿王延廷交通费200元。四、被告向王延廷书面赔礼道歉,以法院审阅经过为准。一审宣判后,两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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