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11:40解读:金融组织工作人员纳贿罪
刑法解说:榜首百八十四条【金融组织工作人员纳贿罪】
榜首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事务活动中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或许违背国家规则,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一切的,按照本法榜首百六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国有金融组织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组织委派到非国有金融组织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解说】本条是关于金融组织工作人员纳贿及其刑事处分的规则。分为两款。
本条榜首款是关于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工作人员纳贿及其刑事处分的规则。本条所称“银行”,包含各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在我国境内建立的合资、外资银行。本条所称“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其他运营稳妥、信托投资、证券、外汇、期货、融资、租借等金融事务的组织。金融组织工作人员纳贿有以下特征:1.主体是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其别人员不能成为本罪行为的主体。2.行为人在处理金融事务中有讨取、收纳贿赂的行为。本条所称“金融事务”,是指银行处理的吸收大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借款,处理国内外结算,处理收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署理发行、署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生意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生意、署理外汇,供给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署理收付金钱及署理稳妥事务,供给保管箱服务等事务,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处理的稳妥、信托投资、证券、外汇、期货、融资、租借等事务。本条所称“讨取”贿赂,是指行为人公开向对方索要资产,或许以各种方式提示对方受贿。所谓“收纳贿赂”,是指行为人承受对方给予的资产。本条所称“违背国家规则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是指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违背国家规则,以收取回扣或许其他各种名义的手续费的方式变相收取贿赂的行为。近年来,一些银行、金融组织工作人员将自己手中的借款权、结算权视为特权,公开向借款申请人讨取、收纳贿赂,也有的在发放借款时,不按敷衍的借款金额发放,而是予以克扣;还有的在借款利率之外,或许在国家规则收取的手续费之外,又额外地收取费用归个人一切;有的公开向借款人、客户要房子、车子等归个人运用。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金融次序,败坏了金融组织的名誉,损害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应当予以严厉打击。本条规则,对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讨取、收纳贿赂,或许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按照本法榜首百六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即定公司、企业人员纳贿罪,关于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