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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污水处理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08:32

网友发问:
公共污水处理企业能够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律师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规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能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出资运营的所得;
(三)从事契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契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则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则: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契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含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归纳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规模由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同意后发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则的契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获得第一笔出产运营收入所属交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8]111号)规则:
一、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处理办法(试行)〉的告诉》(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则处理。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规则不共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的规则履行。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施行批阅处理的,有必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则需求批阅的内容。
对列入存案处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规模、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理部门)自行研讨确认,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规模内有必要共同。
因而,企业从事契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的所得,自项目获得第一笔出产运营收入所属交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处理办法(试行)〉的告诉》的规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批阅或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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