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散清算】公司解散清算后股东责任的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21:21【企业闭幕清算】公司闭幕清算后股东职责的承当
公司准则的树立,使得运营主体可以公正地进入或许退出商场。我国的公司法关于公司的退出机制还不行完善,有关公司破产、闭幕和清算的规则难以习惯经济活动的改变。暂时放下施行破产准则,仅就公司闭幕清算就遇到了一些无法可依的问题。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大多规则,公司除因兼并或破产的原因闭幕外,其他原因的闭幕都应进行清算。只要通过清算才干使被闭幕的公司彻底丢失其法人资格。在这方面,我国公司法的规则大致也是如此。在清算程序上,公司因规章规则而闭幕或许股东会抉择闭幕,应当由股东或许股东大会确认人选建立清算组;逾期不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款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指定建立清算组;关于公司违反法令、行政法规被责令封闭的,应当闭幕,由有关主管机关安排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建立清算组。依照这样的规则,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撤消执照,该由谁安排清算组呢?工商局以为有关主管机关是指依国家法令、行政法规,有权责令公司封闭的部分或机关,工商机关是挂号机关,不担任对撤消营业执照的公司安排清算。对此,工商局作了补偿的规则:“公司被依法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安排清算组清算。”我国法令对闭幕后的公司主体位置尚不清晰。在经济活动中较常见的是自然人组成的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后,既没有主管机关来安排清算,自然人股东又不进行清算,相反却搬运公司的产业,或许另行出资建立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法令应当怎么维护债款人的利益呢?在这种时分,债款人只要求助于诉讼程序。假如把公司作为被告,法院会以为公司的主体资格已消失而不予受理。为了避免公司将闭幕作为躲避债款的手法,国外的公司法一般都规则,公司闭幕今后在理论上还将持续存在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债款人或许其他大众可以因公司闭幕之前留传的职责对公司申述。例如,美国有的州法令规则,公司闭幕后不能持续运营,可是公司的实体持续存在3年。法国的公司法令规则是,不管由于何种原因,公司一旦闭幕就进入清算阶段;为清算的需求,公司法人资格持续保存,直至清算结束时;公司的闭幕仅安闲商业和公司注册簿布告闭幕之日起,对第三人发作效能。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指导性的定见,撤消营业执照是对违法企业施行的行政处分,企业应当中止清算规模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企业未安排清算组的,债款人可以直接申述公司股东。假如不存在出资缺乏或搬运财物躲避债款的,股东仅作为企业清算人参与诉讼,承当清算职责。假如股东躲避债款又怎么追查股东的职责呢?有一种定见以为,这种公司虽已被工商挂号机关撤消营业执照,但其股东系该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在公司没有清算的情况下私分公司产业的行为,是一种歹意躲避债款的行为,股东应连带归还公司的债款。因而,债款人可以直接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申述讼,恳求法院判定公司股东承当连带清偿债款的职责。对此持不同定见的以为,公司对外的债款是依据特定的合同发生的职责,如货品买卖合同。假如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法人资格已被消除,民事主体不复存在,自无履行职责的或许。而公司股东不是货品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与公司的债款人没有依据合同而发生特定的权力职责联系,因而也没有向别人付出货款的职责。况且在公司主体已被消除的情况下,要求公司股东连带归还公司债款,违反了公司法的有限职责准则。持这种定见的人以为,公司在被撤消营业执照今后,其股东在公司没有清算的情况下,私分公司产业,片面上是成心躲避债款,其行为结果损害了公司其他债款人的利益,其补偿的性质归于侵权职责。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的法官研讨以为,确认这类侵权职责有四个要件,即清算主体不尽清算职责;企业产业丢失,乃至被私分;形成债款人实践丢失;债款人的丢失与清算主体不尽清算职责存在因果联系。例如,公司欠债款人的货款,两边的货品买卖合同是合法有用的;一方交给货品之后即享有要求付出货款的权力;公司的股东不安排清算组进行清算而私分公司产业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司法规则的作为职责,又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则的不作为职责,这阻碍了债款人债款的完成,应当承当侵权职责。上述观念的一起点是公司未经清算的可以申述股东,可是关于股东终究应当承当有限职责仍是无限职责,又存在着不同的观念。法院对此的知道也是不一致的。在一起债款人追索股东的补偿职责案子中,一审的中级法院判定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债款人承当有限清偿职责,而驳回了债款人其他诉讼恳求;二审高级法院以为原审法院的判定与立法准则不符,依据运营活动诚实信用、公正、有序的准则,判定股东应当对悉数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我国公司法没有对股东方面的职责作出明文规则,仅仅规则了国家对公司的处分,这实践上是公司应对国家所负的职责,而不是对债款人的职责,债款人的丢失并没有由于对国家职责的承当而得到补偿。因而,在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后债款人对股东的诉讼中,法院对补偿数额的不同判定也反映了对股东职责的不同确定。上述问题涉及到对公司有限职责的知道。所谓公司的有限职责制,是指公司以其悉数产业对公司的债款承当清偿职责,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它具有自己的独立产业,公司的独立品格和有限职责的结合,一起形成为公司的“面纱”,它将公司与其股东分隔,公司的产业缺乏以清偿其悉数债款时,公司的债款人不得恳求公司的股东承当超越其出资职责的职责,公司也不得将其债款转换到股东身上。在美国的有些州的法令规则,在公司闭幕后本来的股东职责仍然是有限的。闭幕的公司的股东的职责最多不得超越该股东在公司闭幕时分得的财物。由此可见,有限职责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股东而言的。这种有限职责有用地减轻了出资者的危险,并且其或许承当的最大的危险可以预先确认,然后极大地影响和鼓舞了出资;一起这也有助于增进商场买卖,削减买卖费用。可是,在各国的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限职责并不是肯定的,而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将有限职责的适用肯定化,必定会为股东特别是董事乱用公司的法令品格、从事有损于债款人利益的不法行为供给维护。有限职责的相对性意味着在特别情况下,应答应司法审判人员依据具体情况,不考虑公司的独立品格,直接追查股东的个人职责,这在英美法中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LiftingtheVeilofIncorporation)。在大陆法中称为直索(Durchgriff)。这种对公司品格的否定准则既表现了民事主体准则的理念,一起又依照经济发展的逻辑必定,规则品格在特定条件下受限制或许被掠夺,然后展现了法令品格的特别内在。公司的有限职责是肯定性和相对性的一致,这个思维应当作为我国公司立法的准则之一。本文所讨论的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的股东职责问题仅仅是其间的一个方面。只要对实践中呈现的新问题不断加以讨论,才干有助于改善我国的立法和法律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