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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几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04:05

关于著作权侵权补偿数额的确认,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48条规则“侵略著作权或许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侵权人应当依照著作权人的实践丢失给予补偿;实践丢失难以核算的,能够依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补偿。补偿数额还应当包括著作权人为阻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开支。著作权人的实践丢失或许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认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补偿。”该条规则看似已有用处理了《著作权法》修正曾经对著作权侵权补偿数额规则不明确的问题。但笔者以为该条的规则仍归于原则性规则,实践操作性依然不强,例如,著作权人实践丢失的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是仅指直接丢失,仍是包括了直接丢失,是否还应包括著作权人因此而遭受的精神丢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怎么核算,是否单指运用被侵权著作给侵权人带来的实践赢利,仍是其运用该项侵权著作实践运营所得(包括运用该著作所付出的成本费用);在侵权人没有取得实践赢利的情况下又怎么确认损害补偿数额;权力人为阻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开支又详细应包括哪些内容;定额补偿时应当根据什么样的规范来确认补偿数额的上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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