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合理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和价格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02:57
问:怎么合理确认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期限和价格问题?
答:依照农村土地承揽法规则,承揽经营权流通期限不得超越承揽期的剩下期限。流通期限过长,跟着客观环境的改变,流通收益的市场价格上升,简单发生合同胶葛;但流通期限过短,会影响受让方的积极性。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期限,可按不同作物和农业用处,两边洽谈决议。从本市这几年实践的状况看,一般粮食作物、蔬菜、花卉和水产饲养不超越5年,果树不超越10年比较适合。
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价格,应由当事人两边洽谈后以合同方式确认。
流通的价格准则上不低于该土地前三年的均匀收益。为保证农人利益,各区县政府可拟定最低维护价进行辅导。对农村土地承揽法颁布实施前,部分流通期限过长或价格偏低的流通合同,本着既要尊重前史又要依法维护承揽农户权益、维护生产力开展的准则,能够经过流通两边当事人洽谈,修订流通合同条款等方法,予以调整。对流通期限超越承揽期剩下期限的,依据土地承揽法“流通期限不得超越承揽期剩下期限”的规则,应视为无效合同,原合同可依法免除,并从头签定流通合同。对价格偏低显失公正的,能够经过洽谈调停予以改变;洽谈或调停不成的,可经过土地承揽经营胶葛裁定或司法途径依照公正准则处理。
答:依照农村土地承揽法规则,承揽经营权流通期限不得超越承揽期的剩下期限。流通期限过长,跟着客观环境的改变,流通收益的市场价格上升,简单发生合同胶葛;但流通期限过短,会影响受让方的积极性。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期限,可按不同作物和农业用处,两边洽谈决议。从本市这几年实践的状况看,一般粮食作物、蔬菜、花卉和水产饲养不超越5年,果树不超越10年比较适合。
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价格,应由当事人两边洽谈后以合同方式确认。
流通的价格准则上不低于该土地前三年的均匀收益。为保证农人利益,各区县政府可拟定最低维护价进行辅导。对农村土地承揽法颁布实施前,部分流通期限过长或价格偏低的流通合同,本着既要尊重前史又要依法维护承揽农户权益、维护生产力开展的准则,能够经过流通两边当事人洽谈,修订流通合同条款等方法,予以调整。对流通期限超越承揽期剩下期限的,依据土地承揽法“流通期限不得超越承揽期剩下期限”的规则,应视为无效合同,原合同可依法免除,并从头签定流通合同。对价格偏低显失公正的,能够经过洽谈调停予以改变;洽谈或调停不成的,可经过土地承揽经营胶葛裁定或司法途径依照公正准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