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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18:12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边界
在本罪与非罪行为边界的区别中,首要应当留意以下两个规范:
(1)片面方面规范。本罪片面方面是成心,如果是因过错,如不知道某一商标已被别人注册,或者是自己首要运用的商标没有注册,却被别人抢先注册,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持续运用的,都不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
(2)违法情节规范。冒充注册商标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具有本罪主体、片面等要件并施行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还须到达“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构成违法。关于情节严重的详细规范,《关于经济违法案子追诉规范的规则》现已做出规则。
2.一罪与数罪的边界
在实践中,往往发作这样的案子:伪劣产品的出产者、出售者为了顺畅地将伪劣产品出手牟利而在其上运用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对此,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处理出产、出售伪劣产品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0条明确规则:“施行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一起构成侵略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违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详细而言,上述景象归于牵连犯,应当依据“从一重罪从重处分”的准则处断,即应当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和冒充注册商标罪中处分较重的违法科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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