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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定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00:17

债款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必定产业作为清偿债款担保的法令行为。供给典当产业的债款人或第三人称为典当人;所供给典当产业称为典当物;债权人则为典当权人,因而享有的权力称为典当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典当设定之后,在债款人到期不实行债款时,典当权人有权按照法令的规则以典当物折价或以典当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典当物可所以动产或不动产,但法令制止流转或制止强制执行的产业不得作为典当物。 典当物是否移转占有,各国民法规则纷歧,在我国,凡以动产作典当的,一般移转占有。国外民法中将对动产或移转占有而建立的担保称为质,而将不动产或不移转占有所建立的担保称为典当,我国未有此差异,统称为典当。典当一经建立收效,即在典当权人和典当人两边发生权力责任:典当权人除了享有优先受偿权外,有权占有或监督典当物,有权恳求典当人偿付自己保管典当物所开销的费用,并有权约束典当人对典当物的处置,但典当权人不获得对典当物的使用权。典当人则享有对典当物的处置权,但须事前征得典当权人的赞同,并有责任妥善保管自己占有的典当物。就同一典当物剩下的担保价值,典当人有再设定典当的权力。典当因为主债实行,典当物灭失、典当权完成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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