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代位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20:05
【摘要】代位实行是在实行案子过程中,当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债款,但又对案外第三人享有债款的,人民法院能够依请求实行人或被实行人的请求,告诉该第三人向请求实行人实行债款,该第三人对债款没有贰言但又在告诉指定的期限内不实行的,人民法院能够对该第三人强制实行。
【关键词】代位实行 到期债款 强制实行
关于代位实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这方面的立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三百条规则: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债款,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款的,人民法院可依请求人的请求,告诉该第三人向请求实行人实行债款,该第三人对债款没有贰言但又在告诉指定的期限内不实行的,人民法院能够强制实行。
在实践实行案子过程中常常涉及到代位实行这一问题。所以正确运用民诉法关于代位实行的相关规则,以此保证请求实行人的权力,这在法院的实行工作中具有活跃的讨论含义。
一、代位实行的性质
代位实行是在对被实行人采纳强制办法后,被实行人仍不能实行法令责任时,对其享有的债款所采纳的一种实行办法。代位实行不归于帮忙实行准则,并与债款转让有着严厉的差异。
首要,帮忙实行是法令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规则的责任,帮忙实行人的帮忙行为是实行其法定责任,法院在要求其帮忙实行时向其送达的是帮忙实行告诉书;而代位实行是实行第三人的产业,意图是为了完成请求实行人的债款,并不是要求第三人帮忙实行,法院向第三人制造送达的是实行告诉书,而不是帮忙实行告诉书。
其次,债款转让是指债款人经过协议将其债款的悉数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款转让后,原有的债款债款联系消除,新的债款债款联系发生;而代位实行仅仅依请求实行人或被实行人请求所采纳的一种实行办法,当第三人实行了债款,则被实行人对请求人负有的债款在第三人实行范围内消除。
二、代位实行的条件
在实行中,并非一切被实行人的债款均可实行,一般情况下,只能实行被实行人的现有产业,只要在具有必定条件时,才干实行被实行人的债款。
1、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债款。即被实行人的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对余下的部分不能实行,或许被实行人根本无产业可供实行。在详细案子的实行过程中,当法院尽头实行办法后仍不能到达实行意图时,咱们便可确定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债款。反之,假如被实行人有其他产业可供实行,则不应将被实行人的债款作为实行标的,亦不能采纳代位实行办法,这样做也有利于保证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被实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款。此处所指债款,既包含金钱请求权,也包含什物请求权,但不包含归于被实行人自身的人身权力。到期债款则包含了经收效法令文书承认的到期债款和未经法令文书承认的到期债款,咱们一般所说的到期债款则是指未经法令文书承认的债款。关于已决债款,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种是被实行人现已向法院请求实行的债款,此刻可要求实行法院帮忙实行;另一种则是法令文书已予以承认,但被实行人没有请求实行的债款,此刻为了最大极限的完成请求实行人的权益,答应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到期债款行使代位实行权。
3、被实行人怠于行使权力或虽行使债款但未到达意图。怠于行使债款,是指债款人不实行其对债款人的到期债款,又不以诉讼的方法或裁定的方法向其债款人建议其享有的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致使债款人权力无法完成。但是关于代位实行而言,被实行人是否怠于行使债款从实质上讲含义并不显着,而是否能到达实行意图才是真实的含义地点。因而,被实行人尽管行使了债款,但并未彻底到达实行意图时,仍然可适用代位实行。
【关键词】代位实行 到期债款 强制实行
关于代位实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这方面的立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三百条规则: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债款,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款的,人民法院可依请求人的请求,告诉该第三人向请求实行人实行债款,该第三人对债款没有贰言但又在告诉指定的期限内不实行的,人民法院能够强制实行。
在实践实行案子过程中常常涉及到代位实行这一问题。所以正确运用民诉法关于代位实行的相关规则,以此保证请求实行人的权力,这在法院的实行工作中具有活跃的讨论含义。
一、代位实行的性质
代位实行是在对被实行人采纳强制办法后,被实行人仍不能实行法令责任时,对其享有的债款所采纳的一种实行办法。代位实行不归于帮忙实行准则,并与债款转让有着严厉的差异。
首要,帮忙实行是法令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规则的责任,帮忙实行人的帮忙行为是实行其法定责任,法院在要求其帮忙实行时向其送达的是帮忙实行告诉书;而代位实行是实行第三人的产业,意图是为了完成请求实行人的债款,并不是要求第三人帮忙实行,法院向第三人制造送达的是实行告诉书,而不是帮忙实行告诉书。
其次,债款转让是指债款人经过协议将其债款的悉数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款转让后,原有的债款债款联系消除,新的债款债款联系发生;而代位实行仅仅依请求实行人或被实行人请求所采纳的一种实行办法,当第三人实行了债款,则被实行人对请求人负有的债款在第三人实行范围内消除。
二、代位实行的条件
在实行中,并非一切被实行人的债款均可实行,一般情况下,只能实行被实行人的现有产业,只要在具有必定条件时,才干实行被实行人的债款。
1、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债款。即被实行人的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对余下的部分不能实行,或许被实行人根本无产业可供实行。在详细案子的实行过程中,当法院尽头实行办法后仍不能到达实行意图时,咱们便可确定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债款。反之,假如被实行人有其他产业可供实行,则不应将被实行人的债款作为实行标的,亦不能采纳代位实行办法,这样做也有利于保证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被实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款。此处所指债款,既包含金钱请求权,也包含什物请求权,但不包含归于被实行人自身的人身权力。到期债款则包含了经收效法令文书承认的到期债款和未经法令文书承认的到期债款,咱们一般所说的到期债款则是指未经法令文书承认的债款。关于已决债款,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种是被实行人现已向法院请求实行的债款,此刻可要求实行法院帮忙实行;另一种则是法令文书已予以承认,但被实行人没有请求实行的债款,此刻为了最大极限的完成请求实行人的权益,答应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到期债款行使代位实行权。
3、被实行人怠于行使权力或虽行使债款但未到达意图。怠于行使债款,是指债款人不实行其对债款人的到期债款,又不以诉讼的方法或裁定的方法向其债款人建议其享有的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致使债款人权力无法完成。但是关于代位实行而言,被实行人是否怠于行使债款从实质上讲含义并不显着,而是否能到达实行意图才是真实的含义地点。因而,被实行人尽管行使了债款,但并未彻底到达实行意图时,仍然可适用代位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