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不接受还款并拒还质押物应如何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11:06
债款联络建立后,债款人有权要求债款人在约好的时间内偿还债款。但有时分债款人无故不承受债款人的还款,也拒返还债款人的质押物。那么呈现这样的状况,债款人怎么进行维权呢?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回答。
一、债款人不承受还款并拒还质押物应怎么维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难以实行债款的,债款人能够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款人无正当理由回绝受领;
(二)债款人下落不明;
(三)债款人逝世未确定继承人或许丢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令规矩的其他景象。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许提存费用过高的,债款人依法能够拍卖或许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提存的程序是什么
1.债款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恳求。该恳求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 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名字、地址或许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此外,债款 人应提交有关债款依据,以证明提存恳求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款的标的物,并还应提 交有关债款人拖延或许无法向债款人清偿的相关依据。关于债款人提交的提存恳求及有关证 据,提存机关应进行检查,以决议是否应予提存。
2.债款人提交提存物。对债款人的提存恳求经检查契合提存条件的,债款人应向提存机关 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承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颁发债款人提存证书。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恳求及提存物后,应向债款人颁发 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平等的法令效力。
4.告诉债款人受领提存物。在提存时,债款人应附具提存告诉书。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 知书送达债款人。至于告诉的职责应由谁承当,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矩。各国及各地区立法 一般规矩由债款人告诉债款人。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27条第2款规矩:“提存人于提 存后,应即告诉债款人,如怠于告诉,致生危害时,负补偿之职责。但不能告诉者,不在此限 .”《德国民法典》第374条第2款、《日本民法典》第495条第3款亦有相似规矩。我国以往 的做法是,提存发生后,提存机关负有将提存告诉送达债款人的职责,如《提存公证规矩》 第18条规矩,以清偿为意图的提存,公证处有告诉提存受领人的职责。我国《合同法》采纳 了世界通行的作法,将提存的告诉职责规矩由债款人承当,该法第102条规矩:“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款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款人应当及时告诉债款人或许债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这样规矩的合理之处在于:一是实行合同职责原本是债款人的职责,由债款人为提存通 知是债款人向债款人标明自己现已实行合同职责的具体表现;二是因为提存不是向债款人直 接为清偿,债款人往往并不知情,法令规矩债款人应当及时告诉债款人,能够使其及时到提 存 机关收取提存标的物,削减不必要的费用和丢失;三是债款人和债款人在买卖过程中的彼此 触摸和联络,使债款人对债款人的状况较之提存机关更为了解,由债款人实行告诉职责更为适宜。当然,《合同法》所规矩的债款人的告诉职责只限于债款人下落不明以外的状况,在 债款人下落不明的状况下应怎么告诉以及由谁告诉,《合同法》没有明确规矩。对此状况, 国外立法一般都革除债款人的告诉职责,如《德国民法典》第374条规矩:“债款人应立即 将提存告诉债款人,如不可能为告诉者,得免为告诉。”在债款人下落不明的状况下,应由提存机关实行告诉职责,提存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 之规矩,采纳恰当的方法将提存告诉送达债款人。《提存公证规矩》第18条第2款规矩:“ 提存受领人不清或许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告诉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60日内, 以布告方法告诉。”该规矩值得学习。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债款人不承受还款并拒还质押物应怎么维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难以实行债款的,债款人能够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款人无正当理由回绝受领;
(二)债款人下落不明;
(三)债款人逝世未确定继承人或许丢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令规矩的其他景象。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许提存费用过高的,债款人依法能够拍卖或许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提存的程序是什么
1.债款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恳求。该恳求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 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名字、地址或许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此外,债款 人应提交有关债款依据,以证明提存恳求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款的标的物,并还应提 交有关债款人拖延或许无法向债款人清偿的相关依据。关于债款人提交的提存恳求及有关证 据,提存机关应进行检查,以决议是否应予提存。
2.债款人提交提存物。对债款人的提存恳求经检查契合提存条件的,债款人应向提存机关 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承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颁发债款人提存证书。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恳求及提存物后,应向债款人颁发 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平等的法令效力。
4.告诉债款人受领提存物。在提存时,债款人应附具提存告诉书。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 知书送达债款人。至于告诉的职责应由谁承当,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矩。各国及各地区立法 一般规矩由债款人告诉债款人。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27条第2款规矩:“提存人于提 存后,应即告诉债款人,如怠于告诉,致生危害时,负补偿之职责。但不能告诉者,不在此限 .”《德国民法典》第374条第2款、《日本民法典》第495条第3款亦有相似规矩。我国以往 的做法是,提存发生后,提存机关负有将提存告诉送达债款人的职责,如《提存公证规矩》 第18条规矩,以清偿为意图的提存,公证处有告诉提存受领人的职责。我国《合同法》采纳 了世界通行的作法,将提存的告诉职责规矩由债款人承当,该法第102条规矩:“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款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款人应当及时告诉债款人或许债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这样规矩的合理之处在于:一是实行合同职责原本是债款人的职责,由债款人为提存通 知是债款人向债款人标明自己现已实行合同职责的具体表现;二是因为提存不是向债款人直 接为清偿,债款人往往并不知情,法令规矩债款人应当及时告诉债款人,能够使其及时到提 存 机关收取提存标的物,削减不必要的费用和丢失;三是债款人和债款人在买卖过程中的彼此 触摸和联络,使债款人对债款人的状况较之提存机关更为了解,由债款人实行告诉职责更为适宜。当然,《合同法》所规矩的债款人的告诉职责只限于债款人下落不明以外的状况,在 债款人下落不明的状况下应怎么告诉以及由谁告诉,《合同法》没有明确规矩。对此状况, 国外立法一般都革除债款人的告诉职责,如《德国民法典》第374条规矩:“债款人应立即 将提存告诉债款人,如不可能为告诉者,得免为告诉。”在债款人下落不明的状况下,应由提存机关实行告诉职责,提存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 之规矩,采纳恰当的方法将提存告诉送达债款人。《提存公证规矩》第18条第2款规矩:“ 提存受领人不清或许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告诉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60日内, 以布告方法告诉。”该规矩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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