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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揭示投保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23:02

某物流公司与华安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2006年签定了《国内货品运送预定稳妥协议》及《国内水路、陆路货品运送保单》,两份协议均约好对某物流公司承运的货品进行承保,稳妥金额为4000万元,稳妥期限是2006年11月16日起至2007年11月15日止等。二份协议签定之后,某物流公司将已投保的货品托付某运送公司承运(稳妥公司在协议中约好是赞同托付承运),将货品从惠州运至某省。某运送公司在运送途中,在某省高速路段发作交通事端,投保的货品散落在地。其时发作交通事端的时刻是2007年4月8日5时10分,之后,发作当地大众哄抢散落在地的投保货品,时刻是2007年4月9日9时51分左右。交通事端发作后,司机及时报警,发作哄抢事情司机也及时阻挠及报警,但阻挠无效,投保的货品被哄抢,只剩剩余的少部分被污染物品。某物流公司接到某运送公司的电话后,当即告诉稳妥公司,告诉时刻为2007年4月9日9时51分。后某运送公司将剩余被污染的少部分物品运至惠州,某物流公司告诉稳妥公司,稳妥公司也派人清点剩余的物品,赞同将剩余的物品运回厂家进行翻洗。
之后,某物流公司向稳妥公司理赔,稳妥公司不久作出拒赔告诉书,拒赔的理由主要有二个,一是哄抢所至的货品丢失不属于承保规模,二是没有在24小时内实行告诉责任(预定稳妥协议规则:假如发作稳妥规模内的丢失,投保人应在24小时内告诉稳妥公司,并敏捷采纳施救和保护措施,以减速少受损货品的丢失;投保人如不实行上述规则责任,稳妥公司有权停止稳妥或回绝补偿甲方部分或悉数丢失)。
某物流公司接到拒赔告诉书后,将稳妥公司告上惠城区法院,要求稳妥公司赔付货品丢失32万元左右(数额的核算是依预定稳妥协议规则按厂家的出厂价或成本价核算的)。一审法院判决书审理确定原、被告签定的《国内货品运送预定稳妥协议》及《国内水路、陆路货品运送保单》是两边当事人自愿相等洽谈签定的,内容合法有用,应受法律保护。根据《稳妥协议》约好,原告提出向索赔时,应将其受托付运送方某运送公司形成事端丢失的追偿权益转让给被告,但原告不肯将追偿权转让给被告,违反了《稳妥协议》的约好,其要求被告予以补偿无理。其次,原告承运的稳妥货品在发作交通事端散落在地被哄抢后,应及时清点货品丢失数量,以原有货品到物价部门予以评价丢失或由参加稳妥公司处理事端对丢失予以承认,但原告并未供给根据,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丢失货品予以判定,单凭其单独补偿给货主的丢失要求被告予以理赔,现被告对原告补偿的丢失又不予以否定,因而,原告在事端中的货品丢失无法确定。综上所述,本院不予支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则,驳回原告一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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